2013年第一期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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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2013 年第一期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发行 之 ============================ 法 律 意 见 书 ============================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29号市总工会6楼 邮编:330038 电话:079183868153 传真:0791 网址: 电子邮箱:qz.jx.lawfirm@163.com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3 年第一期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致: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管理条 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 金[2004]1134 号,以下简称“ 《管理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 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下简称“ 《简 化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 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号,以下简称“ 《规范通知》”) 以及《国家负责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 号,以下简称“ 《强化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1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 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 的陈述及书面的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 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上述签署和 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行人提供的 相关书面材料及口头说明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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