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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范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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