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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明确市、县(片区)两级质监局,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中心(临时挂靠在市局监督科,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莆田市范围内生产加工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各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层级负责、属地监管、配合制约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莆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监督管理。受省质监局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受理审查全市食品企业的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换证申请等);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组织开展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上报前抽查工作;按要求向省局上报食品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组织对全市获证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检验;负责省局委托的食品生产许可其他事项。
市局监督科负责对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食品审核中心、检验机构及县质监局、片区承担的与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对本局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上报前进行抽查;组织对全市获证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检验。
市局监察室根据自身的职能,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及行风监督人员,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全过程的勤政廉政、行风效能等公信力方面实施监督。根据市审核中心每周提供的食品许可现场审核企业名单的流水号,按比例(一般不低于10%)随机抽取,进行随访、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行政许可审议委员会(挂靠在案审会)报告。
市局法规科对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时效的合法性,实施法规监督。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负责申请材料收件,补证、缴费、受理通知、许可证发放及其它事项;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核中心负责受理审查全市食品企业的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负责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建立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以电子版本向市局行政许可审议委员会、市局分管领导、市局监督科上报上月审查工作情况);汇总并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根据市局指派,协助开展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上报前现场抽查;负责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负责审查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局、片区负责做好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相关工作。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请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指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协助审核组督促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和验证;建立本辖区食品企业质量档案;负责辖区内获证食品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负责对获证食品企业开展巡查、回访,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发证检验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局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按照审查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原件仅用于核对验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无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三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备案登记原件、复印件一份)。
8、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9、原料中有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要提供原料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受理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收到企业申请后,当即向审核中心移交,审核中心在接件当日将企业申请信息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告知市局监督科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片区,企业所在地的质监局、片区,根据对企业食品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情况在《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意见表》(附表1)中签署意见、盖章,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片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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