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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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在作业过程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 1922-2011),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 3释义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各种护品的总称,可分为特种防护用品和一般防护用品。 4职责分工 4.1安环部 4.1.1负责制定、修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4.1.2负责统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储备计划。 4.1.3负责对购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综合部 4.2.1负责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4.2.2负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2.3负责按计划完成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 4.2.4负责对生产或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相关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备案登记。 4.2.5负责检验防护用品质量、数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并建立相应台账进行管理。 4.2.6负责进行离职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剩余使用时间折扣清算。 4.3其他各部门、各车间 4.3.1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工作,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2负责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5管理内容或要求 5.1防护用品的范围 5.1.1劳动防护用品仅限于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需要,按工种和作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合理配备。 5.1.2不得作为福利扩大发放范围,不得随意裁减、以钱代物或用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5.2防护用品的计划 5.2.1安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部。 5.2.2各部门、各车间申报下一个月防护用品领用计划,安环部门负责审查、统计、报批。安环部将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提交给综合部,综合部负责采购。 5.2.3特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由安环部提出,可随时提交综合部。 5.3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验收 5.3.1综合部应到国家定点生产或经营单位比价采购。生产或经营防护用品单位应具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资质,其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等。供应的防护用品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5.3.2防护用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安环管理部门及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对入库防护用品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5.4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5.4.1防护用品的发放 5.4.1.1建立《员工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式二份,综合部一份,员工所在部门一份,发放时进行登记。 5.4.1.2员工领取防护用品应在防护用品登记卡上签字,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卡随人走。 5.4.1.3新入公司员工必须持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到综合部备案,证明须填写清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部门、岗位、工种,经公司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否则不予发放防护用品。 5.4.1.4来公司培训、实习、承建的人员所需防护用品均由派人单位负责配给。 5.4.1.5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5.4.1.6员工长期离岗时间不作为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发放时间按离岗时间顺延,离岗期间停止发放员工月劳保。 5.4.1.7员工工作岗位调动或变换工种时,应持人力资源部门的调令到负责发放部门变更备案,享受新岗位或工种的防护用品标准;对防护用品品种根据变动情况分别予以退回、折价或补发。 5.4.1.8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永久离岗,已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到期时,需交纳护品使用剩余时间折合费用。 5.4.1.9各单位的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应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5.4.1.10因工作需要领用公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建立公用防护用品领用台帐。 5.4.1.11未到期或车间、岗位标准中未列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审批和发放。 5.4.1.1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产后增加岗位或工种的防护用品标准,由安环管理部门拟订,呈报主管经理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5.4.1.13救灾、抢险和预料之外的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应由主管经理批准后借用,借用完毕归还所借之处。灭损的防护用品经主管经理批准后销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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