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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请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2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变更) 3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续期) 4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5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临时进口) 6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7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注销) 8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9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10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11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12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长期进口) 13 1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15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 16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确定 17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18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证书遗失补办) 19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歇业、注销) 20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变更)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2项)
1、具体诉讼请求:
序号 行政行为内容 1 2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3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4 盗窃电能的处罚 5 供电营业机构,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6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用户供电的处罚 7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8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处罚 9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处罚 10 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处罚 11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处罚 12 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处罚 13 14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15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16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17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8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9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20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21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22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处罚 23 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处罚 24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处罚 25 占用、拆除、损坏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的处罚 26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的处罚 27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标志的处罚 28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的处罚 29 占用、拆除、损坏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的处罚 30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的处罚 31 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处罚 32 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处罚 33 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处罚 34 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处罚 35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处罚 36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处罚 37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处罚 38 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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