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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doc-二、.doc
二、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黄石市下陆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编码 5-CF-290-04 职权名称 对水利建设项目中相关责任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4.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行使主体 黄石市下陆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依据 【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违法违规行为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 1.罚款;
2. 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标准;
4.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未造成结构性、功能性改变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缺陷的,但经修补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造成结构性改变、不造成功能性改变的和无质量问题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造成结构性、功能性改变的和降低质量标准问题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商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降低资质等级,若资质等级为最低的,吊销资质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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