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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墨西哥饮料案”看WTO诉讼策略.doc

从“墨西哥饮料案”看WTO诉讼策略   HTO诉讼规则和策略的重要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司法化”的纠纷处理程序,具有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查和执行监督等阶段。“司法化”意味着“程序化”和“规则化”,那就是在WTO打官司需要遵照一定程序规则。   成员方参与争端解决的能力“不平等”   WTO程序规则,总体上可分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类:第一类指DSU以及多项辅助文件;第二类指WTO在遵照和继承GATT基础上逐步丰富和发展出来的一系列较稳定、具操作性的实务规则(规矩),主要存在于WTO的若干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之中,有一些则存在于实务界的“言传口授”之中。这两类诉讼规则,相互补充和结合,互为依托,共同构筑成WTO诉讼的程序体系。对这个体系及其内容的研究和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WTO成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和成效。   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力方面,WTO成员存在着先天“不平等”。像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成员,秉承其先天优势(语言、法律体系和法律习惯等),且几十年来不断参与,各自有相当一批人熟谙这套程序、方法和策略并能熟练运用,在诉讼经验和人力方面最有实力,巴西、印度、阿根廷、智利、日本,韩国等在最近十几年来也逐步熟悉和掌握WTO诉讼规则与方法,虽限于多方面原因与欧美等的经验和人力资源尚有差距,但已经开始频繁运用该机制。我国加入WTO时间短,相对于上述成员在经验和人力资源方面尚存差距,这也正是我国目前积极通过第三方参与WTO案件进行经验积累的原因之一。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案件是最好的教材。在积累经验和建设人力资源方面,不舍得小投入,就无法获得大回报,而且就准以摆脱在能力方面的缺陷和对于欧美高级WTO法律人才的长期依赖。但这个过程又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例如巴西、阿根廷、日本和韩国等,参与GATT/WTO远早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也高于我国,虽有一批自己的WTO争端解决人员,到目前为止在很多重要案件中仍需要聘请欧美律师作为顾问和代理出庭。   这也客观表明,在WTO争端解决能力和水平问题上,单凭“热情”、“信心”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坚定的目标、清醒的认识、稳固的基础、稳定的投入和稳步的积累是必需措施。这一点,与我国当前应着力培养锻炼一支相当规模、高水平,稳定的对外经济贸易谈判队伍的客观需求是一致的。   WTO诉讼过程的法律性和高度技术性   WTO诉讼过程具有法律性和高度技术性,在这一点上与贸易谈判有较大区别。因此,欧、美、加、日等很多成员在处理WTO争端解决事项时,无论是磋商阶段,还是专家组和上诉阶段,均由政府法律部门牵头负责并统筹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例如,美国起诉我国的“集成电路案”和“汽车零部件案”,美方代表团半数人员均来自USTR总顾问这个法律部门,我方也相应地由商务部条法司牵头,双方对话(对抗)具有共同基础也符合惯例。   WTO诉讼过程的技术性表现在,诉讼规则和技巧是对起诉方和被诉方来说是中立的,双方利用机会均等,双方出于自身利益将尽量地利用诉讼规则和技巧为己服务,甚至完全迥异于自己处于相反诉讼地位时的观点和立场的情况也不罕见。WTO有些案件本身法律和事实问题非常复杂,胜负难料,解决起来颇费思量,例如“美国棉花案”,“欧盟转基因产品案”等,有些案件则事实和法律问题都很简单,胜负基本一目了然。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被诉方却能够想尽办法将“问题复杂化”或者“内容充实化”,即使败诉也似乎不是输得“轻而易举”或“束手就擒”,使简单案件也更具“对抗性”和“思考性”,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诉讼方所采取的诉讼策略和技巧。这在WTO新近裁决的“墨西哥饮料案”中就表现得较为明显。   现实地看,WTO的诉讼策略和技巧,不管作为起诉方还是被诉方,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都应当尽量学习。作为起诉方,应当尽量扩大指控措施和违反协议的范围,“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作为被诉方。在抗辩上应当想出尽可能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即使这些理由存在狡辩因素,或为增加审查难度、获取同情、分散注意力、拖延时间等目的,为了自身利益亦无不可。      从“墨西哥饮料案”看WT0的诉讼策略与方法      案件概述   奉案涉及墨西哥对非使用蔗糖作为甜味剂的软饮料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主要是对非使用蔗糖作为甜味剂的软饮料征收20%的税。虽然措施本身针对饮料,实际上间接针对蔗糖、甜菜糖和玉米糖浆这些可以作为饮料甜味剂的产品。蔗糖、甜菜糖和高糖玉米糖浆,作为饮料甜味剂是通用的并可相互替换。熟悉WTO规则的人士都知道,这样的产品构成“同类产品”,应当给予相同待遇。   那么,为什么墨西哥要对不用蔗糖作为甜味剂的饮料采取歧视性税收政策呢?原来在1991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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