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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汽油标准案看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doc

从美国汽油标准案看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自WTO成立以来,已发生过多起涉及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件。而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WT/DS2,DS4)在众多此类案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部程序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即第一次进入上诉审程序案,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的发展中成员国投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还是WTO成立后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第一个法律争端。      争议焦点:美国的汽油标准是否符合GATT规定?      该案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美国为保护清洁空气而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所适用的不同待遇是否符合GATT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以及可否援引GATT1994第20条(g)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般例外。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阐述。虽然这些分析和观点不具有法律解释的意义,但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历史来看,这些分析特别是上诉机构的分析结论对于后来案件的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分析该案对WTO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的解释与适用,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和深刻地认识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事实上,除涉及国民待遇原则外,美国汽油标准案本身还涉及一般最惠国待遇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等其他规定的适用问题。但鉴于本文旨在通过该案探究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因此仅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与GATT第3条和GATT第20条(g)的适用有关的分析与裁定进行介绍与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The Clean Air Act,简称CAA)。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规则(简 称《汽油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规则》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formulated gasoline,即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conventional gasoiine,即常规汽油)。《汽油规则》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   根据《汽油规则》,任何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商,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的质量的单独基准(individual baseline)。美国环境保护署确立了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statutory baseline)。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新开设的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商以及所有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根据年平均数衡量这些基准的执行情况。对外国炼油商不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也违反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2条的规定;委内瑞拉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指控美国《汽油规则》已经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l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规则》完全合法,也辩称其《汽油规则》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      【GATT第3条的适用】      本案关于GATT第3条的适用问题主要集中在该条第4款上。该款的内容是:“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要确认《汽油规则》是否违反第3条第4款的规定,首先要认定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否为同类产品。专家组认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具有完全相同的物理性质、最终用户、关税分类,完全符合第3条第4款意义上的“同类产品”(1ike products)的要求,因而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同类产品。   在认定“不低于……的待遇”(treatment no less favourable)问题上,专家组的分析基于三个要点:一、进口产品是否丧失平等的竞争机会。专家组认为,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baseline establishment method),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进口汽油在美国市场上没有获得与美国国产汽油相同的待遇。因为当其质量低于法定基准的要求时,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而国产汽油却有可能适用单独基准。这样的待遇可以导致进口商低价收购这些石油,从而使进口产品丧失与同类国产品平等的竞争机会。专家组因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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