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倾销应诉的得与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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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倾销应诉的得与失.doc

企业参与倾销应诉的得与失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以及木柜制造商委员会、XVT人委员会和本地木匠721委员会(“原告”),代表生产木制卧室组家具的美国国内产业和工人,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诉讼,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组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开采取反倾销措施。2003年12月12日,商务部发布立案通知,2004年1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初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004年6月24日,商务部以印度作为替代国作出初裁,计算出4.90%到198.08%的税率。在应诉的130多家中国企业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深圳德源、东莞联东、瑞丰,台升、震兴、火津美克和上海思达科公司分别获得了4.9%到24.34%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10.92%。共有118家中国家具出口企业填写并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A卷,证明自己是独立于政府并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的企业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后仅有82家企业获得了10.92%的平均税率,36家企业遭到厂拒绝,只能接受198.08%的税率。   2004年8月5日,商务部作出了第一次初裁修正,将东莞瑞丰、上海思达可和深圳德源的税率从19.24%、24.34%、9.36%分别修改为11.85%、30.52%、27.92%,并将部分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作出修正,将初裁中被征收全国统一税率的部分中国企业修改为适用“单独税率”10.92%。2004年9月9日,商务部作出了第二次初裁修正,将获得单独税率的部分填写问卷A卷的企业适用的加权平均税率由10.92%更正为12.91%。   2004年11月l?日,商务部作出终裁,仍然以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出0.83%到198.08%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8.64%。7家强制调查企业,除了深圳德源公司由于没有提供包含涉案产品的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与财务报告相符合的调查期间的销售情况,被裁定适用全部不利可获得事实,税率为198.08%外,其他6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获得了0.79%到16.7%的税率。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8.64%。   2004年12月20日,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组家具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2005年1月4日,商务部对终裁作出修改,将加权平均税率更正为6.65%。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终裁结果中的一致,仍然是113家。      本察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应诉的非强制调查企业申请单独税率   因为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商务部假定所有的应诉企业都受政府控制,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separate rates)即7家强制调查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而不用适用中国统一税率198.08%。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是指:政府未参与制定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的制定无须得到政府的允许;应诉企业拥有商业改判和签定合同的自主权,应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的自主权,不受中央、省级或地方政府的控制;应诉企业可以保留所有出口收入,并对利润有处置权。法律上不受政府控制是指:出口商出口经营范围和出口经营许可证不存在任何限制性措施;不存在任何旨在削弱企业对公司控制的立法规定:不存在其他削弱企业对公司控制权的正式规定。   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如果企业不提交商务部要求的文件,或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按时提交文件,或没有尽最大的努力进行合作,商务部就会直接适用“不利可获得信息”(adverse factsavailable),决定适用中国统一税率。   美国在2004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两次向公众征集评论意见,修改的特点是全面收紧单独税率。而美国对华木制卧室组家具案正是发生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美国全面收缩唯独税率的趋势,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在初裁中,有82家企业获得了单独税率,初裁后许多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仍然积极努力进行抗辩,所以在终裁中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由此可见,只要企业积极应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美国商务部还是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税率的。   替代国价格的决定   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信性,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中国应诉企业美克,台升,震兴、瑞丰和思达可等表示反对,并要求以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中国企业指出从生产要素方面考虑,印度尼西亚的木制卧室组家具生产商比印度多,2002年到2003年,印度家具总产量的价值以及向美国的出口量包括木制卧室组家具和其他家具不到印度尼西亚的1/10。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印度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商业目的的金属和折叠家具领域,而印度尼西亚的家具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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