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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用好宜林地 推进林业产业化.doc

依法用好宜林地 推进林业产业化   摘 要:江苏滨海县提出“绿色滨海”的理念,林业迎来了发展的热潮,但在造林问题上,林地的界定和使用存在一定的障碍。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解决宜林地的方法,夯实了林地利用空间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宜林地;林产业;法律基础;滨海县   中图分类号:S7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2-0009-03      1 引 言      林业、渔业等在广义上属农业范畴,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种植业、林业、渔业等产业需要根据产业优势优化布局、协调发展。江苏省滨海县在推进“绿色滨海”建设上要依法界定宜林地,规划宜林地,用好宜林地,拓展林业用地空间,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改善生态环境,打造“高效农业第一县”作出应有贡献。本文就该县推进林业产业化作一定的探讨。      2 滨海林业建设的目标      滨海为沿海平原地区,“沿海”总是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相联系,“平原”又反映了“粮仓”的特质。因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立地条件的优势,林木生长生物量总体上高于林区,种植业单产也高于干旱半干旱同类区域。在国家高度重视生态安全、沿海区域产业全面升级,经济加速发展的态势下,建设“高效农业第一县”成为滨海农业发展新的定位;发展林业抗灾减灾功能,改善生态,保护生境,保障农业,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成为林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3 林业建设的困惑      培育资源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工作。近几年来,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林业资源总量得到显著的提高,2005年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绿化模范县”的光荣称号。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县委、县政府作出“绿色滨海”建设决定,林业又迎来新的发展热潮。然而,在以植树造林为主要政策的环境中,各地却普遍出现了“树难栽”的困惑,难在哪里?   首先,是难在部分群众的不认同!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1)长期以来,政府强调的生态效益未能让老百姓有现实的感知,进而不能转化成人们的行动自觉。   (2)在产权不明晰背景下,政府强势推动使人们产生抵触情绪。   (3)不规范、不平衡、低效率、低水平的发展挫伤了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4)生存与经济的偏好使得绿色文化未能成为全民共识。   由此可见,影响农民种树积极性的实质不完全是措施的问题。必须正视平原林业建设的价值取向:效益引导,生态经济双赢。   其次是难在宜林地的界定和使用。原因是:   (1)宜林没有准确的定位。目前只是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哪些地方应该造林”的概念性的规定;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2)少量河堤、圩堤堆面的宜林地被划为二轮承包责任田,甚至划为基本农田,作为基本农田法定保护起来。   (3)大部分道路特别是新建道路系统没有预留足够的护路路肩空间。   (4)农田林网建设,涉及林基的各承包户之间存在树荫隙地不均等的矛盾。   (5)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在宣传上产生误解,把所有耕地都视为基本农田,排斥林桑果产业的发展。   (6)新开垦的滩地,“八五”以后,没有编制林业专门规划,建设上没有明确林业发展空间。      4 林业用地的空间      关于植树造林的每个“难”,通过科学规划、技术支撑、科技示范和效益引导等可以得到改善和解决,这里着重探讨如何解决第二个难的问题,即依法解决宜林地和增加林业用地的问题。   4.1 林桑果应占25%农业园地   对照25%的林木覆盖率指标与现实的差距,如何看待林业用地的空间问题,根据有关法规,现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断。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按照《土地管理法》农业用地非农化占补平衡的原则,另外的近25%的农业用地,应视为林果桑等产业的发展空间,加之现有林地非农业用地的部分空间,理论上,宜林地与林业用地所占空间比例与省政府提出的20%的小康指标不矛盾。   4.2 消除对耕地用途的误解   《农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对农村和农业发展作出了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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