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译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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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译文).doc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译文)   译/常黎 校译/万怡挺      前言      2006年7月,WTO通过了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用来指导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对WTO成员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工作。这是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底启动以来达成的寥寥无几的成果之一,在全球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长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这一透明度机制已经在多哈回合谈判一揽子协议达成之前临时付诸实施,我国近几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也都已经或即将按照这一新的透明度机制履行通报和被审议的义务。现将此决议全文译出,希望有助于我国今后及时向WTO通报正在进行和已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从容应对相关审议,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   2006年7月      WTO总理事会,   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9条第1款;   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2款,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其职能;   注意到具有互惠性的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或RTAs)数量大幅增加,并已成为成员贸易政策和发展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确信增加区域贸易协定的透明度以及加深对区域贸易协定本身及其效果的理解具有体制性的意义,且将惠及全体成员;   同时考虑到《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谅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以及《1979年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   认识到发展中成员面临的资源和技术限制;   忆及在《多哈部长宣言》1框架下进行的谈判,根据《宣言》第47段,先期达成的协定可以临时执行;   决定:   A. 早期声明   1. 在不妨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或《授权条款》规定的通报内容和时限,也不影响成员在《WTO协定》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a)任何参加旨在缔结新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的成员必须努力向WTO通报。   (b)在相关信息可公开时,新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应向WTO通报相关信息,包括正式名称、涵盖范围、签署日期、预期生效的时间表或临时实施的时间表、相关联系方式及/或网址,及其他非秘密的相关信息。   2. 以上第1段涉及的信息应提交WTO秘书处,由秘书处在WTO网站上公布,并定期向各成员发送提交信息的汇总摘要。   B. 通报   3. WTO成员必须按要求尽早通报其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基本规则,通报应不迟于协议各方批准该协议或任一方决定执行协议部分内容,并应在协议方之间适用优惠待遇之前。   4. 在通报区域贸易协定时,协议方应指明通报所遵循的WTO条款,以任一WTO官方语言提供该协定全文(或已决定采用的部分)、任何相关的减让表、附件和议定书;如可能,还必须提交相关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及提供官方网站链接。   C. 增加透明度的程序   5. 通报时,在不影响WTO成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WTO成员必须按下文第6-13款规定的程序对该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   6. 正常情况下, WTO各成员必须在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结束审议。审议的具体时间表由WTO秘书处在协议方通报时与其磋商确定。   7. 为协助成员对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   (a)协议方必须向WTO秘书处提供附件所列的具体数据,如可能,还应提供其电子版本;且   (b)WTO秘书处与各方全面磋商后,必须准备该协定的事实陈述并对其负责。   8. 须尽快提供第7(a)中提及的数据。正常情况下,数据提交时间不得超出自通报日起的10周――如协议方均为发展中成员,则不得超出20周。   9. 第7(b)中提及的事实陈述必须主要来自协议方提供的信息;如有必要,WTO秘书处也可采用其他来源的数据,在考虑协议方观点的基础上提高事实的准确性。在准备事实陈述过程中,WTO秘书处必须避免任何主观价值判断。   10. WTO秘书处准备的事实陈述不得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对WTO各成员产生新的权利或义务。   11.通常情况下,每项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都应只经过一次正式会议审议;任何其他信息交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 WTO秘书处准备的事实陈述及区域贸易协议方提交的任何其他信息,最迟应于该协定审议会议八周前以WTO所有官方语言散发。WTO秘书处最迟应于审议会议四周前将成员有关该协定的书面疑问或评论转交协议方。所有书面疑问或评论最迟于审议会议三个工作日前与答复一并散发至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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