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费预收管理的应用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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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费预收管理的应用思考.doc

关于电费预收管理的应用思考   摘要:电费收入是电网生产、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及时回收是经营成果顺利实现和资金正常周转循环的重要保障。本文以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存在的困难为前提,重点探讨预收电费的合法性,阐述了如何规范运用好电费预收管理的形式,促进企业及时回收电费资金。   Abstract: The electrical bill income is the main source of fund of electrical network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it is an important safeguard whether they can recycle to management performance realization and the normal turnover of the fund. This article takes the difficuty of bill recycling of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as a premise, discusses the validity of advance receipt electrical bill, elaborates how to utilize well advance electrical bill receipt management to promote electrical bill recycling.   关键词:电费;预收管理;应用思考   Key words: electrical bill;advance receipt management;using thought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062-02      0引言   电费收入是电网生产、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及时回收是经营成果顺利实现和资金正常周转循环的重要保障。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电费回收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尽管供电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力量追收电费,但拖欠电费现象还是屡见不鲜,如何适应市场环境,依法回收电费资金,消除日益增长的经营风险,是供电企业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1当前电费回收状况和存在的风险   电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产、供、销同时进行,难以储存,“先用电,后缴费”是我国长期的交易方式,但是现在这种方式已经出现严重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拖欠电费超过亿元,虽然供电企业通过法律、经济等途径追收,打乱了供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此情况下,供电企业也要适应、遵循、应用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的法则来运营企业,部分供电企业采用了预收电费的方式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2预收电费管理的合法性探讨   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预收电费方式的约定恰恰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预收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是预收电费方式实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看,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这就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预收电费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约定合法化。 有人认为预收电费方式违反了我国《电力法》,因为我国《电力法》第33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计收电费”。但事实上,预收电费方式并不违反《电力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预收电费方式并不是一种最终的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是以客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核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最终结算的。所以,这种预收电费方式与《电力法》规定的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电费并不矛盾。   3实施预收电费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3.1 因地制宜开展电费预收工作供电企业要针对当地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对预收电费管理的推行可采取先点后面,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新装增容用户、大商业用户、私企、信誉度低、支付能力有问题的用户实施预收管理,重点是高耗能企业、高风险行业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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