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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制度.doc

刍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整个WTO运行中的重要性凸显,这引起了各国政府、世界各国法律界等理论及实践部门的高度关注。而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各国贸易的冲突越来越复杂化,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广泛,因此,导致许多争端解决有第三方的参与。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的参与关系到各个利害关系方,并且第三方制度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制度概述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是整个WTO中最活跃、最有特色、最繁忙的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WTO各成员方之间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而一旦出现争端也会牵扯到更多的利害关系方。为了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各利害关系方倾向于选择以第三方身份加入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这样可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彻底查清事实和解决争议。      第三方的概念界定      第三方在争端解决中的地位特殊,它既不同于申诉方,也不同于被申诉方,而是指对案件涉及的协议或措施具有实质贸易利益而参加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参与方,第三方可以对案件发表独立于双方的意见,也可以倾向于一方,它的权利义务有特殊性。      第三方参与的条件      其一,形式要件:向争端解决机构发出对专家组所审事项有实质利益的通知。专家组只能应成员国请求而允许其以第三方身份加入进来。其二,实质要件:对专家组审理的案件争议有“实质利益”。根据案件审理实践,“实质利益”可以被总结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与争端方利益相同或相似的利益。第二种是与专家组审理事项有潜在联系的利益。第三种是可能受到专家组结论影响的利益。但是,这些笼统的说法缺乏关于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构成“实质利益”的硬性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往往第三方地位的获得是比较容易的,成员国请求成为第三方通常不会被拒绝。      第三方制度的价值及作用      首先,“第三方”的设立为更多的成员参与争端解决提供了便利。对于那些所受影响不大,或者尚未发生严重损害或丧失利益的成员,以“第三方”的身份和方式参与争端解决则是最佳的选择,既避免了高额开支,又主张了自己的利益。   其次,“第三方”加入争端解决,使专家组能听到更广泛、更全面的意见、主张及其理由、依据,使处理结果更为公正合理。由专家组受理的案件通常是权利义务重大、涉及面广的纠纷,一旦专家组作出结论,将会影响到许多成员的利益。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时,听听各涉案方的声音十分必要。同时,也能防止相同或类似争端的不断发生,避免专家组对相同或类似争端的反复审议。   最后,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来看,第三方制度有利于WTO宗旨和目标的实现。第三方制度使更多的WTO成员有机会通过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行使权利义务、听取专家组对案件中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分析、解释及其原则,有助于成员以正确的态度理解和执行WTO协定,自觉履行各项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制度存在的问题   磋商阶段第三方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英文缩写)第4.11条的规定,第三方要求加入争端当事方之间的磋商程序,需要具备“实质贸易利益”,并且由争端当事方来判断其具备实质贸易利益的理由是否成立并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其加入磋商。   首先,对于“实质贸易利益”缺乏明确规定,难以判断。其次,对于成员方申请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被拒绝的救济途径缺少规定。对于一方同意、一方反情况的处理,现行规定也难觅答案。再次,加入磋商后第三方的权利范围不明确。DSU并未规定如果第三方经争端当事方同意而加入磋商后能够享有哪些权利、第三方与争端当事方的权利差异等问题。实践中,第三方的权利在磋商过程中是非常有限的。      专家组阶段第三方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第三方申请介入专家组程序的时间限制。对于在理事会会议上没有举牌表示的成员方应该在多长的期限内向DSB通知其实质利益和第三方意愿,DSU未作规定。易导致专家组成员确定的迟延。   第二,专家组赋予案件第三方参与审理的权利范围并不相同,导致成员方对于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争端解决的整个进程和可享有权利的不可预测和不确定。DSU只明文规定第三方可出席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的专门会议并可陈述意见以及获得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首次会议的陈述。专家组依据不同案情赋予第三方差别很大的权利范围,实质上导致当一成员方决定以第三方身份介入争端解决,却无法预测其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有损于公平正义的理念。      上诉程序中第三方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5年《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第24条规定,引发出的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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