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贸易救济安排损害区外贸易伙伴利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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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贸易救济安排损害区外贸易伙伴利益?.doc

区域贸易协定贸易救济安排损害区外贸易伙伴利益?   林林总总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有何特殊安排?如果有,这种通常表现为对协定成员更优惠规则和措施的条款是否构成对区域外成员的歧视?   在大力推动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谈判的同时,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在积极谈判和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方面也是不遗余力。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欧洲联盟。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来,区域、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谈判如火如荼,新的协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面对如此趋势,尤其是在WTO新一轮谈判面临挫折甚至破裂境地时,WTO,总干事甚至都发出区域贸易协定对WTO多边体制构成侵害的警告。   林林总总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有何特殊安排?如果有,这种通常表现为对协定成员更优惠规则和措施的条款是否构成对区域外成员的歧视?为了解答这两个问题,WTO经济研究与统计司日前发布了题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救济条款》报告。   报告由WTO秘书处的Robert The、美国新泽西州鲁特格斯大学经济学系Thomas J.Prusa和意大利天主教圣心大学Michele Budetta共同撰写。WTO经济研究与统计司特别强调,报告不代表WTO秘书处或WTO成员的观点,也不影响各成员在WTO协定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文摘要翻译报告内容。      背景情况      截止2007年7月18日,已经生效并根据根据GATT1994第24条或者1979年授权条款通知WTO的区域贸易协定有157个,生效并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通知WTO的区域贸易协定48个。这些协定包含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条款本身也千差万别。   为了便于研究并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报告选取了74个区域贸易协定。选择的这些协定既考虑了国家和区域代表性,又考虑了贸易量等因素。它们占各成员根据GATT1994第24条或者1979年授权条款向WTO通报协定的45%,区域内贸易额占全球总贸易额的52.5%(47,000亿美元,以2005年为准)。其中,份额最大的是欧盟(24,000亿美元,占61%)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占34.5%),最小的则是欧盟与法罗群岛之间签署的贸易协定。   在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中,各成员反倾销立案和采取的措施都远远高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对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救济条款的分析      反倾销   在抽样研究的74个区域贸易协定中,以下9个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或者组织区域贸易协定禁止针对成员针对协定其他成员进口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1)加拿大和智利;(2)澳大利亚和新西兰;(3)中国大陆和香港;(4)中国大陆和澳门;(5)欧盟;(6)欧洲经济区域;(7)欧洲自由贸易协会;(8)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和智利;(9)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和新加坡。其中,欧洲经济区域仅限制海关编码第25至97章内产品的反倾销,但不禁止其他产品,例如农产品和渔产品。1999年生效的智利和墨西哥区域贸易协定约定继续就取消反倾销行动展开谈判,但至今并没有取得结果。   在剩余的区域贸易协定中,18个没有反倾销条款,47个有反倾销具体条款(其中9个仅原则规定适用WTO规则)。概括起来,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反倾销的条款大致有两方面内容:(1)提高征税门槛,缩短适用期限:例如安第斯共同体条约规定的可忽略倾销幅度为6%,实施期限为3年(WTO规则分别为2%和5年)。新西兰与新加坡区域贸易协定则规定可忽略倾销幅度为5%,低于5%的进口可免于反倾销行动(WTO协定规定为2%-3%),同时将实施期限限制在3年。(2)设置区域机构对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反倾销调查裁定进行审查:在74个协定中,共有5个设置了类似的审查机构,从而提供额外的救济渠道。其中最典型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它授权争端当事国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就反倾销调查或复审的裁定以及采取的反倾销行动进行审查和裁决。 欧盟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都包含反倾销条款。大体而言,这些协定都建立了某种区域机构(例如联合委员会),试图减少反倾销争端和协调此类行动。例如,欧盟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一般要求立案时(甚至立案前)通知该区域机构,后者则致力于促成涉及诉讼的成员协商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则调查继续。不过,此类机构一般仅限于建立磋商和通知机制,而不赋予其有约束力的审查权利。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美国又与澳大利亚、巴林、中美洲及多米尼加共和国、智利、约旦、以色列、摩洛哥和新加坡等国家和组织缔结了区域贸易协定。但这些协定中都没有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类似的反倾销条款和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政府不愿使其反倾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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