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中的损害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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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中的损害认定.doc

反倾销措施中的损害认定   《反倾销协定》第3条共有8个款项。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重点探讨了其中的前三款,即《反倾销协定》第3.1至3.3款。本文重点研究余下的几个款项,即第3.4款至第3.8款。其中确定损害需要考察的要素和指标(第3.4款)以及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第3.5款),是对进口国产业损害认定的重点,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要引起我们的格外注意。      损害要素的评估(eValUatlon of injury factors)      《反倾销协定》第3.4款规定,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被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要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该款还指出这些项目并不是穷尽的。   对此条款进行准确理解和解释,存在两个关键问题,即一个是对第3.4款所列的影响国内产业的15个经济要素和指标的评估与分析是强制性的,还是例示性的?另一个是评估这些相关的要素需要遵循何种方法?   强制性的还是例示性的?   在欧共体―床单案中,专家组指出,第3.4款使用了“应当包括”,这是强有力地向我们表明,对评估该款所列各要素均应作出适当的解释,是办理案件的一项强制性要求。该条款的通常含义是指,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影响时,应当对第3.4款所有要素进行评估。专家组还指出,在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中,同样列有各项要素,所用的修饰词是“例如”,该词后来被现在的第3.4款中的“包括”一词取代了。因而,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要素和指标进行评估,就形成了强制性的义务。在乌拉圭回合中这一具体用词的变化,支持了我们的这种理解。因此,第3.4款所列的各项要素和指标进行分析是强制性的,并非是例示性的。   同样,在墨西哥―玉米糖浆案中,专家组确认了对第3.4款所列的15个经济要素和指标进行分析是强制性的义务。同时,专家组还强调,在特殊情况下,对第3.4款所列之外的其他要素进行审查分析同样是必要的。   在泰国-H型钢铁案中,专家组指出,我们注意到泰国主张对第3.4款所列的要素进行分析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是例示性的。专家组分析了第3.4款用语的一般含义和谈判历史后指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改变具体用词是有其原因的,这种用词上的变化支持了这样的一种解释,即第3.4款是在提供一种不仅仅是例示性的清单,而是强制性的要素清单。此外,专家组出,第3.4款的第二句还规定该清单不是穷尽的。故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对清单之外的经济要素的分析也是有必要的。在特定案件中,某些要素可能比其他要素更为重要,其重要性只能通过个案来确定。   上诉机构在此问题的裁决上完全同意了专家组所做的分析与结论,认为《反倾销协定》第3.4款所列要素是强制性的,必须逐一做出分析。   要素的评估方法(Method010Sy for evaluation of relevant factors)   在欧共体―床单案中,专家组指出,虽然调查机关可以认定某些要素并不重要,但不能不考虑这些要素。同时,调查机关还应当在其结论中说明这些要素为什么不重要。   在泰国-H型钢铁案中,专家组认为进口调查部门对3.4款所列的每一项要素均应进行评估,不能仅仅指出某一要素重要或者不重要,而且评估必须是全面的。专家组指出,依第3.4款评估所有相关要素时,应与第3.1款关于认定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证据”(positive evidence)和“客观审查”(objective examination)的总要求结合起来进行理解。因此,对第3.4款的15项要素不能是仅仅建立一种“清单核对方法”(checklist approach)式的调查,即调查机关仅仅提及每一要素即可。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可能出现如下情形:第3.4款所列的某些要素并不重要,这些要素的重要性或作用可在不同的案件中而有不同,甚至那些未列在清单中的要素可能更为重要,因此也要进行评估。   专家组认为,第3.4款要求调查机关必须拥有事实依据,以支持其做出论据充分、并且有意义的产业状况的分析和损害的分析。这一分析不能简单以“重要或不重要”做出,而是要建立在对产业状况进行完全评估的基础上。第3.4款要求调查机关的损害认定结论必须具有说服力。   在泰国―H型钢铁案的上诉程序中,并没有提及评估相关要素的方法问题。故专家组对评估相关要素方法的解释构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协定》第3.5款是关于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规定。该条规定:进口调查机关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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