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开办费的内容及涉税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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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开办费的内容及涉税解读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及涉税解读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老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什么是筹建期间: 老的《 HYPERLINK /jtym/fgk/1994/199402040000007423.shtml \t _blank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会计制度的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三、 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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