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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平阴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济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新生入学
(一)小学招生
小学招收具有辖区户口、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实行年限教育。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乡镇提出申请,批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办理程序
由学生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住院结算单或保险赔付单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确认属实后由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上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审批表》,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
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对该生进行休学操作,备份学生休学数据(操作时选择“未处理”按钮),连同申请表一块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县教育局对休学数据审批后,向学校反馈学籍变动审批结果,由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的学籍异动选项中选择更新异动(操作时选择“替换异动信息”按钮),完成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时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审批表》和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与休学的操作相同。学生复学后由系统自动分配一个学号,同时由学校把复学学生编入适当班级就读。
三、转入、转出
(一)省外转入
1、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持本人常住(暂住)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方便就读的学校联系。学校研究同意接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2、学籍管理员收集学生信息,在学籍管理系统上为其办理转入操作。备份学籍(转入)异动(操作时选择“未办理”按钮)。操作完毕后,连同纸质档案一并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3、县教育局审批后给学校返回学籍异动审批结果。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接收、更新学校学籍信息(操作同上),完成转入手续。返回的纸质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留存,整理归档。
(二)省内转入
1、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原学籍注册学校开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在“报表打印”中选择“转学证明”后打印。以下简称《回执》)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的远程查询功能,查看学生基本的学籍信息,确定转入年级。学校研究同意后,在《回执》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2、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县教育局同意盖章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转出学校换取《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在“报表打印”中选择“转学证明”后打印。以下简称《转学证》)和学籍档案。
3、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和学籍档案到转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转入学校盖章后,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完成学籍转入的剩余工作(同上)。
(三)转出县外
1、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出转学《回执》(省内转出的,接收学校名称务必在系统中进行选择)。
2、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接收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回执》到转出学校换取《转学证》、学生学籍档案。
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依次由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及转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完成学籍转出。
5、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上进行学生的转出操作,备份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学籍管理员接收县教育局返回的审批数据,同时更新学校学籍信息(操作时选择“替换异动信息”按钮)。
县内转入、转出及初中毕业年级分流的手续办理同上。
四、其它要求
办理学生异动手续一般在学期初进行,无特殊情况,其它时间不再办理。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学生异动期间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姓名及学校信息。
学生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要统一使用学籍管理系统中所设计的规范表格。
五、奖励与处分
乡(镇)教育办公室和学校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市、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的,视态度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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