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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企业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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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企业合同管理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刘旭灵 湖南省建筑劳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湖南省建筑劳务企业 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学校: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主 讲 人:刘旭灵 高级工程师 教学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知识 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基本常识 教学目的: 一、合同法部分。 掌握劳务合同的概念;掌握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熟悉合同订立的方式;熟悉无效合同、可变更及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了解合同履行当中未明确部分的处理办法;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掌握发生违约情况下的一些基本处理方式。 教学目的: 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分。 熟悉劳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了解合同谈判基本技巧、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熟悉合同变更与索赔的基本程序;了解处理合同纠纷的四种方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共计23章。其中总则8章,分别为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15章,对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类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章为建设工程合同。 专题一 何为劳务作业分包? 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工程转包合同 ? [案例1]  ??  甲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县级公路X-Y段公路的承建,而后甲公司把X-Y段公路以《X-Y段公路劳务分包协议》的形式全部转给当地人乙修建,协议约定该工程所需费用由乙全部垫资,业主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抽取工程总价的20%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给乙。协议签订后,乙组织了当地村民丙、丁等连同乙共50人共同修建此段公路。在修建此段公路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组织,从路基到水泥路面也由乙等村民完成。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乙等50名村民并未如期拿到约定的工程款,乙以甲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执行。 [案例1分析] ??  针对本案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乙等50名村民与甲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应该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并且当事人间已签订协议,应当按协议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应当按工程转包处理。 [案例1分析] 本案不是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 [案例1分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来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个人或没有法定资质的组织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乙是自然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主体。 [案例1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该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承包人甲公司自行完成。工程分包只是针对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部分,也不能以分包形式达到转包的目的。 [案例1分析]    在本案中,X-Y段工程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组织,从路基至路面所有工程也由其完成,协议约定已经涉及到了X-Y段工程的主体结构。综上,本案当事人之间应属工程转包关系,《X-Y段公路劳务分包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这里注意应当没收甲公司的管理费和该工程的利润,“当事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利益”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对甲公司而言,明知乙是不具备法定资质的自然人却与之签订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违法所得;对乙而言,明知不具法定资质却承揽工程,主观存在过错,毕竟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对其实际支出部分应予以支持,利润应予以没收,否则,对于其他经过努力取得资质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变相地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会给违法转包人双方造成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假象,不利于对建设工程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 专题二 建设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合同到底有哪几种形式? 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案例2】甲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施工项目分给了乙建筑公司。双方仅仅口头约定了合同中的事项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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