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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的静默期,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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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的静默期,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的静默期,规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报的内容。 -1- 二、具体要求 (一)披露时间 1、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在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2、上市公司提前或者推迟已预约的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同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并视情况公告。 3、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审计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三)财务报表编制 上市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八项新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对比较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在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补充资料”章节披露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对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上述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虽切实可行,但无法提供定量分析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本次年报披露时同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的变更或调整,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在2014年三季度季报中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说明具有重要影响的准则变动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五)业绩快报 在本次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3- (六)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可能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第14.1.2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本次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可能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条的规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依据《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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