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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干预理论”作为经济法基础的逻辑缺陷及影响--兼议经济法的本质.pdf

经管在线 青年与社会 “需要干预理论”作为经济法基础的逻辑缺陷及影响 ——兼议经济法的本质 李智程 (西华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9) 【摘 要】文章从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以当公权力介入经济领域后,公权与私权的失衡作为逻辑出发 点,主张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应当是对国家干预力量的规范与制衡,经济法的本质是控权法。 【关键词】经济法本质;缺陷;干预;控权 一、需要干预经济说的逻辑缺陷及影响 反而应该把经济法看作控制干预之法,即经济法最重要的功 (一)问题背景——需要干预说的逻辑结构。“需要干预 能是对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 说”强调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 以达到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最终实现对整个市场与市场主 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 体权利的保护。 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特征或核心问题即国家对经济的 (二)新的逻辑构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重新架 干预。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正是经济法作为国 构市场、国家干预、经济法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当市场因 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逻辑起点。 竞争产生市场失灵时,由政府提供干预需求,但这种供求关 “需要干预说”的本质体现的是经济学中的“需求—供给” 系仅限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绝不能再由政府延伸至经济法。 理论,即“市场失灵产生干预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 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失灵与干预、需求与供给应当是经济学、 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至此,可以进一步 管理学、行政学所要研究的问题,而非法学所研究的问题。 明确得出三个关键要素所构成的线性逻辑关系,即 :市场失 经济法重点应当关注的是当国家公权力介入市场之后,如何 灵(政府失灵)→政府干预→经济法。 防止公权力的偏私与不理性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受损, (二)结构性缺陷及带来的问题。这三个关键要素通过 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官员的个人意志的任意性导致政府干预 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紧密地连接起来,但是由于需求决定供 的非理性,使经济法不再成为供求关系束缚下市场上那只“看 给,所以作为供给末端的法律被处于中间环节的行政权力牢 的见的手”的工具,反而是为那双“看的见的手”套上了一 牢控制起来。由此可能带来了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需要干 副松紧适度的枷锁。 预理论强行将经济学领域的供求决定理论引入法学,把经济 (三)新逻辑结构下的权力制约与平衡。经济法从干预 法置于供给末端,极有可能导致所有国家干预手段的法律化, 需求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后,应将重点放在对国家干预的规范 法律手段成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唯一形式。其次,干预需要 与制衡上。(1)要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做 说强调 :国家干预手段的法制化就是经济法,是要将法律作 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要防止地方政府通过行政立法 为一种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经济,这是明显有违法律的属性 任意扩大自身干预权限,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侵害市场的自 和特点的。其结果要么是法律的规定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 由与公平。(2)经济法要着重加强对国家干预的手段、方式 要么是法律“紧跟”市场的步法,频繁的修改废立,最终严 作出严格的程序规范。“权力行使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 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第三,经济法被供求关系束缚于“国 仅在其权限的范围,而且在于权力行使的手段方式。权力行 家干预”,将经济法理解为“政府干预之法”,只能为政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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