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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法律责任之探析.pdf

学术论丛 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法律责任之探析 吴琼 鲁东大学2012级在职教育硕士 山东烟台 264000 潍坊科技学院 山东 寿光262700 摘要:随着校园伤害事故的频发,“责任”一词已经成为学 范围之内。切莫错把学校当成了父母,只要学生出了事就去找 校管理与教育中使用次数较高的词汇。有人认为学校在事故 学校或者老师。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 发生后的千方百计的推脱责任,也有人认为家庭和社会在转 关系。 嫁责任,从而学校承受责任过重。然而,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是 三、中小学校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 否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社会各界大都认识不清。 中小学校对学生负有的三项法律责任:第一、教育责任。 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学校责任以帮助学校的管理者和 教育责任就是学校履行教育教学活动方面的事,并由此承担 教育者认清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 其后果。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是其根本,因 关键词:中小学 教育管理 法律地位 法律责任 此教育责任就是学校责任的根本。第二、管理责任。近年来,学 校安全责任问题,如食物卫生、人身安全等,成为社会关注的 一、关于中小学法律地位的研究 问题,也是许多学校高度重视的问题。许多校长和教师都持这 劳凯生在《教育法论》一书中这样定义:学校的法律地位, 样一种观点,学生平安是学校的头等大事。学校应加强学生、 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 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所有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 第三、保护责任。学校是育人的主阵地,承担着教育主渠道的 上是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这 重任,这个阶段的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世界观、人生 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社会组织成为法人必须 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特殊阶段,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 具备四个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及其经费, 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这个阶段的孩子认识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能力和识别能力较差所以学校应尽到保护责任。在这三类责 责任。而我国的中小学校通常都具备这些条件,因而都具有法 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 人资格。同时,《教育法》明确规定,“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 服务于教育责任。 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 四、中小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及救济途径。 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 关于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立法上经历了由监护责任到 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 过错责任的转变。很多人认为,这种责任的转变是给学校“松 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 了绑”,甚至很多人会担心这种转变会帮助学校找到逃避责任 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 的借口。但实际上,法律虽然否定了学校的监护责任,但无力 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的的。 改变公众对于学校的过错观念—— —如果学校尽到了义务,人 二、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身伤害事故就不会发生,只不过监护责任变成了教育、看护责 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教育、管理和保 任而已。如果学校只强调读书学习,忽略安全教育,尤其是事 护的关系。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普遍认为孩子送到学 故发生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不论法律如何改革,社会舆论最 校,一切都应该由学校负责。其实不然,学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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