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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传媒amp;#183;社会舆情amp;#183;法律问题(四篇).pdf
今传媒 2013 年第 12期 传媒与法
今日传媒·社会舆情·法律问题(四篇)
主持人:羿 克
(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持人语:传媒与法的关系经历了文字时代、读图时代、网络时代,如今,传媒与法在
国家各项制度的出台当中也得以逐步和谐发展,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传媒与法不可避免地也
会遇到许多挑战,如媒介产权制度、传媒与司法制度等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媒体伦理精神等
需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传媒已经成为大众文化的主导者,在传播文化过程中,传媒承担着重
大的职责,同时传媒也需要不断地“ 自省” ,以务实的视角构建二者的关系,融合传媒道德观念
与现代司法理念,使传媒的社会功能和司法公正得以彰显,所以说传媒与法发展是相互监督、
互相磨合的过程,他们二者合一,共同推进着历史车轮的前进。本期“传媒与法”栏目深入探讨
媒体在发展过程中触及到的权责问题。首先刊载马宽厚教授等的文章《简论新闻侵害名誉权》,
文章从法理与实践上论述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从业人员把握真实性原则,避免
产生侵权行为。《基于“诺思悖论”对于媒介产权制度的再思考》一文基于“诺思悖论”的理论基
础,探究中国媒介制度改革自上而下的方式对于媒介产权制度进
一步完善的影响。《传媒“伦理精神”的秉持与坚守》一文关注传媒
伦理道德,倡导树立主流价值观,呼唤传媒伦理精神的回归。
简论新闻侵害名誉权
简论新闻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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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宽厚 ,王曼利 ,马 莉
(1.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2.西安欧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
摘 要:新闻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案件时有发生,且都以新闻人败诉告终。本文从法理与实践上论述了新闻侵害名誉权
的主体、客体、主要表现形式和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旨在供新闻从业人员了解和借鉴。
关键词:主体;客体;形式;要件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 (2013 )12-0024-02
《宪法》第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41 必然生发成新闻自由。但,问题也有另一面。我国法律是权
条规定:“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 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你有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你也
议的权利,对他们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必须承担因你的言论构成侵权的责任义务。近年来随着全民
这为公民依法运用新闻工具表达自己意志,为实施舆论监督 普法,特别是1987 年1 月1 日《民法通则》的实施,人们维
提供了可靠保障和基本条件。新闻传媒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最 权意识提高了,一段时间里,记者和媒体频频被告上法庭。
佳载体,将公民的言论扩大到更广大领域。言论、出版自由 这些“新闻官司”大多数属于搞舆论监督,写批评报道引发的,
收稿日期:2013-06-17
作者简介:马宽厚,男,西安培华学院教授、新闻法律与法制传播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陕西地域文学和新闻法律研究;王曼利,女,
西安培华学院讲师、新闻法律与法制传播研究所副所长,主要从事文艺理论研究;马莉,西安欧亚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民法学和法
制新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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