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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pdf

FaXu eYanJiu ☆ 法 学 研 究 ☆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王鹤松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来备受关注,其改革和完善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等 老生常谈问题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孕育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本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与《律师法》相关内容的 衔接,有利于突破刑事辩护在现实中的瓶颈,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和进步。 关键词:辩护制度;会见权;阅卷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1-03 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传统的刑事 程,所以侦查阶段本应毫无例外。从实践层面看,在起诉阶 辩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充分适 段,检察机关只能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此时介入 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调整法律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保 对辩护的方式方法上的制约不言而喻。而笔者认为,侦查 障,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以及如何理解的问题上有待探讨。 阶段是刑事案件办理的起始阶段,一方面涉及对案件的调 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从形式到实质 查取证,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做好案件定性上的基础 从理论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享有刑事辩护 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侦查,侦查人员往往形成了倾向性的 的主体,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实质上是突出了 意见,对将来案件的定性走向有重要的影响。比如,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刑事辩护权[1]。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既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是通过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形 然被认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当然有权利 成的倾向性意见,而现实中公诉机关对起诉意见改变定性 提供证据,说明和证明自己不存在嫌疑的理由,那么在侦 的并不多见,可见侦查阶段对案件的影响。 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就是理所 新法修改后,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地位的 当然的了。 明确,促使了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人”的权利行使,从时 从法条规定上看,刑诉法修改后将原刑诉法96条的 间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享有辩护权,防止了在侦查阶 内容,分解到33条、36条、37条三个条文之中。通过对侦 段,辩护权的真空状态。 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 新法法条中,并未规定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在第一次讯 的保障才是实质,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问之“后”。在原刑诉法以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其中多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 稿都规定“第一次讯问之后”,但在新刑诉法第33条第一 原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 款中并未采纳这一说法。但是该条“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刑诉法修 强制措施之日起”的规定,容易导致误读。笔者理解为在第 改后调整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样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规定是比较合理的。首先,既然明确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权的行使应贯穿整个侦查阶段,不应存在盲区;其次, 原刑诉法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存在制约。按照原刑 实践中,第一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容易被视为“有特殊意 诉法规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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