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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 ———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 ! 周成泓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 400031 ) 〔提 要〕 文章从探讨主体性的基本涵义出发,认为司法主体性理念的确立经历了从道德主体到法权主体再到程 序主体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指导,文章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检讨,认为它存在三个方面的问 题。文章认为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应当以主体性理念为指导,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改革措施。 〔关 键 词〕 主体性;司法主体性;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D926 A 1003 -3637 2005 03 -0060 -04 尊重人权已成为现世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也已写入我 对于主体性的理解,马克思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 国宪法。尊重人权要求我们肯定公民的司法主体性,始终关 进行的。在他看来,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活动 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需求,充分发挥民权对 和认识活动的人,人作为人类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其特性就 于推动改革、完善司法的作用。本文拟对司法主体性作一探 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主体性是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根本 讨,期望能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有所助益。 属性。人的主体性通过一种自由自觉的对象性活动(包括实 一、主体性基本内涵分析 践活动、意识活动)来实现,并且随着主体所处的社会历史条 自人类社会文明的早期开始,人的主体性问题就一直颇 件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人作为主体在其活动中形成的关 受学者们的关注。在主体性理论的发展史上, 世纪法国 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改造关系,第二 17 哲学家笛卡尔从普遍怀疑出发,首先肯定了“自我”的存在。 层是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第三层是人与自身的关系。这三 在他看来,“自我”的存在完全是自明的:我虽然怀疑一切,但 个层次的关系统一于人的劳动创造和交往活动之中③ 。与 有一件事我不能怀疑,那就是“我在怀疑”这件事本身;而怀 之对应,主体性具体表现为人类在改造自然界和社会的活动 疑活动是思想活动,所以我在怀疑就是我在思想,作为怀疑 当中所展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其中,自主性 活动主体的“自我”的存在是确实可靠的。由此,笛卡尔得出 在主客体关系上表现为一种“为我”关系,即主体根据自身需 ① ,将“我”作为理性 了“我思故我在”这个著名的结论或公式 要来改造客观世界,体现为主体的自由意志;能动性则表明 的主体,视为整个世界的出发点,从而对主体性理念进行了 主体是能动的主体,其所有行动不是盲目的,而是有目的有 有力的论证。 计划地改造客体的物质活动,表现为主体的目的;创造性则 至于康德,则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并初步建立关于人的主 意味着以人的方式改造物的存在方式,使物按照人的方式而 ④ 体性、人的自由意志以及道德自律的哲学家。他在区分主体 存在,体现了人类的自我超越 。 与客体的二元论的前提下,从理性出发解释自由,论证了人 进入现代以后,思想家们继续宣扬着主体性理念。其 的主体性。他认为人作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即认识主体和 中,麦克塔格特甚至说:“个人才是目的,社会不过是手段”, 实践主体。首先,在认识论领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康德 国家“只有作为一种手段方有价值可言”,如果赋予国家以终 强调人在认识中的主体能动性,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著 极价值,那就是“偶像崇拜”,“就像崇拜一根下水管道一 ⑤ 。由于现代社会工业化和科层化的扩张和发达,个人 名命题,高扬了人对自然的主体性。其次,在道德领域,康德 样” 提出了“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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