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5049-2016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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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5049-2016/00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办事指南 黄浦区教育局 发布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黄浦区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事项代码:5049 三、办理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条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职〔2015〕19号)第十五条机构与职责规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统筹与调控。学校在主管部门统筹领导下,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育教学、职教研究和课程理论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并负有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责任。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职教科负责收件,负责受理与审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二)审批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三)法律效力 中等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后,可开展相应的工作。 (四)审批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能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2)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需按照教育部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备案后,当年招生人数控制在1个教学班。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书面材料经黄浦区教育局核准盖章后递交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次年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网上备案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原件 3 纸质 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2 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教学质量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 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3 《学校发展规划》 电子件 上网登录 4 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优化工作方案 电子件 上网登录 5 《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电子件 上网登录 6 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电子件 上网登录 7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 电子件 上网登录 8 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 电子件 上网登录 9 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 电子件 上网登录 (三)申请文书名称 新办:《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每年10月 (二)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行政审批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审批机构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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