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6-010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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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CR-2016-01052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周转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转贷周转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成立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工作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为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统筹和管理转贷周转资金工作,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转贷周转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初期转贷周转资金由市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和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出资组成,资金规模6000万元。今后,根据转贷周转资金运营情况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转贷周转资金由工作小组委托郴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郴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市转贷周转资金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在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开展业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需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并与工作小组办公室就转贷周转资金使用业务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申请使用转贷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郴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转贷周转资金重点支持郴州高新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北湖区、苏仙区的企业。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八条 转贷周转资金使用遵循“确保安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由资金管理平台代管。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周转资金。单笔转贷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7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30%),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需报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同等条件下,自筹金额比例高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天以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5天。对使用转贷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由资金管理平台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按约定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在10天的(含10天),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2‰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使用10至15天(含15天),超出10天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4‰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超过15天的,余下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8‰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单个企业法人在1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单笔或累计使用转贷周转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按每天0.8‰的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合作银行若15天还未完成续贷工作,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启动开展转贷等相关工作。企业填写《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三条 审查。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予以续贷,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周转资金的,在《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签署意见的银行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出具《银行续贷意见书》,并签字盖章。企业将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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