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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例.pdf
2015年3月 海峡法学 Mar.2015
第1期(总第63期) Cross-straitLegal Science No.1(SumNo.63)
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
——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例
何 晶 ,陈 锦
摘 要:近年来,两岸警方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框架下,开展了多领域的打击犯罪合作,取
得了重大成效。与此同时,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也呈现出内部成员不断增多,分工日趋细化的趋势,诈骗手段不断翻
新,并且犯罪集团有从台湾向第三国转移等新动向。目前,由于两岸司法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两岸司法互助机制仍
然存在许多执法困境。为共同打击犯罪犯罪,两岸需要搁置政治争议,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对电信、网络、金融的监管,
联合更多的国家共同加入到打击跨境犯罪之中。
关键词: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电信诈骗;新动向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 2015)01-0018-07
近年来,海峡两岸警方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两岸司法互助
协议》)框架下开展了多领域的共同打击犯罪双边、多边协作,有效保障了两岸同胞权益和交往秩序,
尤其是两岸警方联合打击涉两岸的电信诈骗、毒品犯罪、非法传销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然而,发
生在台海地区的电信诈骗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两岸警方在侦办其他互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同样存
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进一步理顺和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机制成为共同打击电信诈
骗犯罪的迫切需要。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新动向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或集团运用电话、网络等犯罪工具,假借各种名义、捏造不实信息,骗
取不特定的受害对象汇转资金的欺诈行为。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跨境属性,在于诈骗行为的准备、实
施或结果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法域,使得不同的国家(地区)或法域依据各自的法律
法规对该犯罪行为同时拥有刑事管辖权。犯罪分子通过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渠道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
跨境电信诈骗日益猖獗,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损害。
自1987年我国开放大陆赴台探亲以来,因血缘、地缘、语缘、商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两岸的民
间交流日益加深,而随之而来的两岸间跨境犯罪也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利用语言、交通等便利因素从
【收稿日期】2014-11-19
【作者简介】何晶 (1979- ),男,福建福清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陈锦(1986- ),男,
福建福清人,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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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走私、贩毒、枪械、偷渡、劫机、劫船等跨境犯罪问题已逐渐浮现出来。这其中又以1997年开始,
因经济形态改变、通讯技术革命和互联网应用普及,而衍生的电信诈骗犯罪问题最为严重,已经成为
大陆和台湾地区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侵财型犯罪。
(一)犯罪集团成员不断增多,内部分工日趋细化
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法虽然时常 “推陈出新”,但是这些诈骗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却有着相对
不变的模式。笔者以2010年至2014年间台湾法院判决的 “徐赞丰犯罪集团诈欺案”、 “陈舜晖犯罪
①
集团诈欺案”、“张淑微犯罪集团诈欺案”、“张杰凯犯罪集团诈欺案” 为例,试图解构台湾电信诈
骗集团的内部分工。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些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大致可以分为 “集团
② ③
首脑”、 “收购人头账户、电话集团” 和 “车手集团” 等。其中 “集团首脑”作为整个犯罪集团的
领导核心,负责组织、策划、协调整个诈骗集团下属的各个组织部门的犯罪活动,提供集团运行所需
的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这其中包括了招揽成员、组织训练、实施诈骗、技术维护等分组机构。
“收购人头账户、电话集团”通过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在银行开设 “人头账户”,开通电话号
码,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直接收购 “人头账户”、电话号码等方式,为诈骗集团实施骗财行为提供重
要的犯罪工具和途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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