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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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pdf

立法會 CB(2)735/03-04(01)號文件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討論文件 青少年司法制度小組委員會 用檢控以外的措施處理頑劣兒童和少年顧問研究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匯報《用檢控以外的措施處理頑劣兒童 和少年顧問研究報告》的研究結果和建議,以及政府對這些建議 的初步回應。 背景 2.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改會) 在《香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報 告書》內提出若干建議,其中一項是當局應全面檢討少年司法制 度,以確保尚有檢控以外的其他有效方法,既足以保障社會治 安,又可防止誤入歧途的少年泥足深陷,淪為慣犯。 3. 為了展開檢討工作,我們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委託顧問搜集 資料,研究外國採取何種措施處理未屆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頑劣 兒童和超逾有關年齡的少年。研究在二零零三年八月完成,我們 在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 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作了簡介(檔號︰ LC Paper No. CB(2)160/03-04(01) )。由於聯席會議認為顧問研究的範疇超出該兩個 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因此成立了青少年司法制度小組委員 - 2 - 會,負責跟進顧問研究和其他與檢討青少年司法制度有關的事 宜。 顧問研究的結果和建議 4. 研究以六個國家為對象,發現這些國家的青少年司法制度 普遍趨向由懲罰和懲處、以及純福利模式,改為重以復和司法 和融入社會的模式處理。新做法需要違法人士為自己的罪行負 責;彌補所造成的損害;令違法人士、受害人和社會重新互相接 納;以及使受罪行影響的各方,包括違法人士、其家人、受害人 和社會得以自強。研究結果的撮要載於附件。 5. 不過,報告建議當局在分析各類建議措施的成效時,須要 小心謹慎,因為除了新西蘭和昆士蘭採用的措施已實行了相當長 的時間,並且經常採用,足以進行有意義的評估外,其他國家的 措施是否有效仍有待證明。 6. 顧問特別提出以下六項建議︰ 未屆 10 歲(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兒童 (a) 警方的兒童支援服務 ︰根據顧問報告,研究顯示“[警方] 提供協助的最有效方式,是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作出分 流轉介、予以警告或不予採取進一步行動時,落實分流和 復和的原則。”顧問建議,如採用分流轉介,警務處可在 取得家長同意後,安排最少的跟進行動,盡快使這類兒童 轉離少年司法或支援體系,例如安排有關家長/兒童向受 害人道歉或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假如在協助過程中該兒童 - 3 - 1 或其家人不合作,警方可考慮申請發出保護令 ; (b) 頑劣兒童的家庭支援會議 ︰顧問建議,社會福利署( 社署) 接獲少年法庭在處理照顧保護令申請時作出的轉介或經父 母同意後由警務處作出的轉介時,可安排家庭支援會議, 邀請頑劣兒童、其家庭和可提供專業服務的人士( 但不邀請 受害人) 參加,制定跟進支援計劃,以防止再犯罪的行為。 如有關家庭不答應或並無如期出席會議,則可就有關個案 考慮發出或申請保護令; (c) 頑劣兒童自強計劃 ︰顧問建議警務處經家長同意後,可將 頑劣兒童轉介社署,在選定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為該兒 童提供自強計劃,以期減少其犯罪和反社會行為。該兒童 會獲提供多種將康樂活動、社交小組和生活技能( 包括喚起 反盜竊意識、加強自尊,以及拒絕屈服於朋輩壓力) 共冶一 爐的有目的活動。如該兒童的父母不同意或該兒童並無如 期參加這項計劃,警務處或社署可重新考慮提出申請保護 令。 (d) 以融入社區代替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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