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优惠政策962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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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年度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判 定 标 准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 何 备 案 六、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何计算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怎么理解“纳税确有困难”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2011〕828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系财产性质的税收,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和土地,依照税法规定均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经营中出现的困难甚至是亏损,往往由多方面因素造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不是解决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困难的唯一方式更不是主要方式。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应当严格把关。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把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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