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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标准号:AQ1026-2006 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煤矿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1)国际标准:?ISO。 (2)区域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的欧洲标准(EN)就是区域标准。 (3)国家标准:?如GB、ANSI、BS、NF、DIN、JIS等是中、美、英、法、德、日等国国家标准的代号。 (4)行业标准:?在某行业的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是行业标准 (5)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6)企业标准 煤矿安全必威体育精装版标准 AQ1018-2006瓦斯涌出量预测 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AQ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Q1027-2006矿井瓦斯抽放规范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1046-2007地勘时期煤层瓦斯含量测定方法 AQ/T1047-2007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MT1066-2007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风门设置技术条件2009-01-01 MT/T 1037—2007 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 MT/T 1036—2007 煤矿井下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技术条件 MT/T 1035—2007 采空区瓦斯抽放监控技术规范 一、任务的提出 瓦斯是资源、是煤矿灾害的主要危险源、是主要的大气温室效应气体; 重特大瓦斯事故的连续发生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石油价格持续上扬,引起对能源安全的高度关注; 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环境的不协调引起全球对温室现象的关注; 国外成功控制瓦斯灾害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立法强化瓦斯抽采,以达到控制采掘作业前煤层中瓦斯含量是有效途径。 一、任务的提出 政府的三令五申,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程。先后颁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文件,要求强化煤矿瓦斯抽采;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第五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参加本标准编写的单位 编写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付建华副局长直接领导、监察司宋元敏司长等全程策划与指导;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阳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具体负责编写。 制定程序:片区座谈(重庆\西安),调研,初稿,讨论(重庆),修改后讨论(宁国),征求意见稿(部际领导小组及各省\局), 学术会议讨论(兰州),反馈意见后修改讨论(北京),标委会讨论(北京)修改,再讨论(北京)修改,最后形成报批稿。期间,付建华副局长先后四次参加会议确定原则和方向,并向煤监局局长办公会专题汇报。最后由安监总局办公会确定. 三、标准制定的原则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技术经济合理 便于监管 目前瓦斯抽采较好的矿井(占20~30%)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指标;50~60%的矿井可以通过调整采掘部署、补足瓦斯抽采工程、保证抽采时间等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指标;10~20%的矿井则可能在调整采掘部署、补足瓦斯抽采工程、保证抽采时间等措施的前提下,还得降低生产能力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少数无法达到本标准的矿井将予于关闭。 三、标准制定的原则 在强化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基础上,考虑煤矿生产的现实情况和可操作性,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抽采与利用。第一步发布标准,促使煤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强整改,使之达到标准要求;第二步实施,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停产或关闭;第三步修改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循序渐进。 四、标准的法律地位 国家煤矿安全生产(AQ)的标准具有强制性,与煤矿相关的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执法监察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 第五条明确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加强监督检查。 五、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理由:关于井下临时抽采系统,主要是指移动系统。这类系统抽出的瓦斯,目前多数情况是排在井下总回风流中,也有部分矿井排到地面。排在井下不能减轻矿井通风压力,也不能对抽的瓦斯进行利用,却能有效减少采掘区域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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