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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宣贯培训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制修订情况介绍 2012年8月 (一)使用乘用车作为校车时:1、前排座位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人数。2、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详见第4.5.2.1条和第4.5.2.2条) 使用客车作为校车时:1、长条座椅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 1人。2、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3、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 (详见第4.5.3.2条、第4.5.3.4条和第4.5.3.5条) (二)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详见第4.8.9条) (三)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见第8.2.7条) 注意:(1)关于校车标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组织制定了GB24315—2009《校车标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对校车标牌式样进行了修改,要求校车标牌正面签注校车号牌号码,调整了校车标牌背面的签注项目,标准修改单已通过审定并报批,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已做了相应的调整。(2)关于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组织制定了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标准已通过审定并报批,请及时关注部局网页,实时了解标准发布动态。(3)仅在上下学时段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即在非上下学时段还用于其他用途的校车),其车身外部不应喷涂/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4.1.3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说明:“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是指检验查验时,应该至少有一个方向不借助任何工具能够清楚地观察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与车身其他结构件固定连接的状态,以便于有效地判断被检验查验车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是否有挖补、打磨、重新焊接、粘贴、垫片、更换等情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区域周边足够大的表面有覆盖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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