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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国货”标准迫在眉睫.doc

我国制定“国货”标准迫在眉睫   编者按:今年2月中旬,美国国会通过了《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其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引发广泛争议,外界评论称贸易保护主义是伤害穷国的“毒药”。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强调,在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的招标中,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这个被国外媒体称为“买国货”的条款颁布后,立即遭到西方媒体的“围攻”,纷纷指责中国搞贸易保护主义。有学者提出,既然中国的政府采购条款中明确要优先购买国货,为什么我们还指责美国制定的“买美国货”条款? 与此同时,又引发了一个新的热点争论话题――“何谓国货,何谓洋货?”,到底以什么标准判定某公司的产品是否是本国商品呢?      在政府采购中实行购买“国货”制度,可以保护和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促进本国就业,维护本国经济和信息安全。与世界上大多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一样,我国也将购买“国货”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面对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进程加快,如何应对未来的政府采购国际格局,我国的购买“国货”制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不断进行完善。      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国货”存在法律盲区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说明,我国购买“国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条件下才能够排除购买“国货”条款的适用。   然而,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国务院还没有有关规定对界定本国货物提出标准,导致无法可依。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至今迟迟未能出台,《政府采购法》采购“国货”的规定未能细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国货”,如何优先采购“国货”都存在法律盲区。      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国货”采购制度探索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近几年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国货”采购制度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首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系列法规,包括《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形成了对自主创新产品从认定到评审直至合同签订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政府首购和订购必须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前全国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   这几个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明确了方向和思路。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配套实施的有关办法,并公布了地方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将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落实到实际采购之中。   其次,财政部还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从采购“国货”的反面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管理,从而贯彻了《政府采购法》强制采购“国货”的精神,将采购进口产品做为“国货”采购的例外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该办法中,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对于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采购“国货”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可行的实践操作。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自主创新产品通过产品目录来界定,比较清晰(尽管国家层面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还未出台),但自主创新产品仅是“国货”的一部分,并不能完整地界定什么是“国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有人认为反之对应的产自我国境内的就是“国货”。笔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理解做为学术定义是欠妥的。对应于上述办法中的进口产品定义,产自我国境内的是“本国产品”,但不一定是国货;“国货”只是本国产品的一个子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产品,但也不一定是“国货”。当然,我国官方尚无一个“国货”的标准定义。   我国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主要存在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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