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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魅力——从孟勤国教授的论著说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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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魅力——从孟勤国教授的论著说起 导师简介:孟勤国,男,1957年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家。1992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被选入广西高校首批跨世纪人才,1995年被评为广西优秀教师,1996年被评为广西优秀专家,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并被确定为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2000年被评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2003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并当选为全总十四大代表。199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聘请他为民商法博士生导师。代表性论文1、《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民事立法》,中国社会科学,1988/6;2、《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4;3、《英美法上物上负担制度及其借鉴价值》,环球法学评论,2009/10。代表性著作1、《物权二元结构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中国农村???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3、《中国物权法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 ? ? ? ? ? ? ? ? ? ? ? ? ? ? ? ? ? ?——摘自百度 “你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你们要有学术上的自信” ? ? ? ? ? ? ? ? ? ? ? ? ? ? ——孟勤国教授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部分 ?法学方法论 一般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大都讨论地是关于法律解释的功能、目的、技巧等,严格的说应该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在孟老师的法学方法论的课堂上,我终于听到了一种与市场上所被贩售的法学发方法论所不同的另外一种别致的法学方法论。孟老师另辟蹊径,站在法学研究的高度对法学方法论作出了重新地界定和阐释,这就使得法学方法论不再只是法律技术性的理论,而且也是法律研究性的理论。 记得有一次,我说道自己做综述所面临的一些困惑的时,孟老师指出了我的问题:法学方法论没有学好。于是,我就又将法学方法论课堂上的笔记整理了一遍,严格按照要求去做了我的第三篇综述《人身权研究》,还是有了不少的感触,资料收集了,问题也就多了,可写的东西也就多了。借着这篇文章,我又一次整理我的笔记,也将自己的一些感想加了进去,于是就形成了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 一、法学方法的重要性 孟老师认为,首先,法学是研究社会规律的学科之一,法学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和规律实现的内在途经。而发现规律,寻找路径,方法是必备的工具。此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也正是这个道理。 其次,孟老师精确地阐释了本科与研究生阶段学习的着重点,他认为本科学习的着重点在于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地掌握。而研究生学习的着重点在于能力地训练,尤其是思维能力地训练,由此,方法对能力的训练就显得非常关键。或者说对法学方法论的学习本身就是研究生学习的任务和目的之一。 最后,孟老师又从理论和生活的角度对方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其实,方法再怎么么重要,它也是为了目的地实现而存在。因此,法学方法不仅是指培养法学能力的方法,也是为人处事之道。做文、做事、做人,这三者本就有相通之处,如果方法不得当,目的不纯正,就容易偏离轨道,而走上不归之路。 二、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 (一)法学研究的目的 孟老师认为法学研究成果应该包括三大要素: 其一:作者独立的思想、观点和方案; 其二:言之成理; 其三:解决实际问题。 也就是说法学研究成果应该具有新颖性、论理性、可操作性的特点。事实上,我们现在法学研究缺乏的就是新颖性、论理性与可操作性,纵观法学书海,能有几本真正符合这样的要求。 1、孟老师指出法学研究目的之一就在于研究法律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做了进一步的阐释。衡量一条规则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考虑以下的因素: 第一,规则所产生的效果是否“共赢”; 第二,规则所带来的弊端是否是任何人类所能容忍的; 第三,规则是否是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 第四,规则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 在我看来,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分别从现实效果、利益权衡和价值意义的方面去认定一项规则是否具有合理性。 此外,对于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操作性,需要考量一下的因素: 第一,规则作为一个方案,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可执行性和切合实际性; 第二,规则推行的结果是否与立法的预期相吻合; 第三,规则是否会产生破坏其他规则的作用。 规则的可操作性在创之规则的时候,只能从经验的角度做出实践上的预期,因而,关于规则的可操作性往往是事前预估,事后判断。 2、法学研究的目的之二就在于研究法律规则本身的缺陷。寻找现行法的缺陷,研究现行法的不足。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利益平衡的困难性;社会发展变化的难以预见性;理论准备的不足性等诸多的原因就会导致法律规则缺陷存在的必然性,例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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