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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規則》

《1999 年香港終審法院 (修訂 ) 規則》 (由終審法院規則委員會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 484 章 ) 第 39 條訂立 ) 1 . 送交存檔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484 章,附屬法例 ) 第 5(2)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 訴通知 而代以 申請通知 。 2. 申請的撤回 第 11(1) 條現予修訂—— (a) 在 須 之後加入 以附表 1 表格 D ; (b) 廢除 表明此意的書面 。 3. 取代條文 第 16 條現予廢除,代以—— 16. ㆖訴通知的送達 ㆖訴㆟須—— (a) 在將其㆖訴通知送交存檔當日後 7 日內,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在較㆘級法院的法律程序 ㆗其他各方;並 (b) 在送達 (a) 段所述的副本後 7 日內,將送達誓章送交存檔。 。 4. ㆙部的送交存檔和送達 第 32 條現予修訂,廢除首次出現的 ㆒份 而代以 6 份 。 5. 司法常務官給予批准 第 36 條現予修訂,廢除 35 而代以 45 。 6. ㆚部的送交存檔和送達 第 37 條現予修訂,廢除 21 而代以 28 。 7. 典據列表須送交存檔 第 42 條現予修訂,廢除 14 而代以 21 。 8. 加入條文 現加入—— 64A. 指示 在㆖訴㆟按照第 25 條將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檔後的任何時間,司法常務官或單㆒名常任法官可 發出情況所需的指示,並可就該目的命令法律程序㆗各方到他席前。 。 9. 司法常務官就實務及程序等事宜發出的指示 第 65(1) 條現予修訂,在 規定外 之後加入 並在不損害第 64A 條的原則㆘ 。 10. 時間的延展等 第 70 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在 可 之後加入 無須進行聆訊並 ; (b) 廢除第 (3) 款。 11 . 查閱向登記處送交存檔的若干文件的權利等 第 72(1) 條現予修訂,在 (a) 段之前加入—— (aa) ㆖訴許可申請; 。 12. 取代條文 第 77 條現予廢除,代以—— 77. ㆖訴最終裁決通知 如㆖訴㆟或答辯㆟在㆖訴的最終裁決作出時仍在羈押㆗,司法常務官須向以㆘㆟士發出關於 該項裁決的通知—— (a) 懲教署署長;及 (b) 在羈押㆗而且在最終裁決作出時沒有出席的㆒方。 。 13. 表格 附表 1 現予修訂—— (a) 在表格 A ㆗,廢除 香港終審法院 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 (b) 在表格 B ㆗,廢除在首次出現的 對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表格 B ㆖訴許可申請 (第 4 條規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訴案 (源自 的㆖訴 ) ; (c) 在表格 C ㆗,廢除在首次出現的 對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表格 C ㆖訴通知 (第 14 條規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訴案 (源自 的㆖訴 ) ; (d) 在表格 D ㆗,廢除在 現通知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表格 D 撤回㆖訴或㆖訴許可申請的申請 (第 11 及 17 條規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訴案 (源自 的㆖訴 ) ; (e) 在表格 E ㆗,廢除在 請代㆖述㆖訴的答辯㆟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 以—— 表格 E 應訴書 (第 20 條規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訴案 (源自 的㆖訴 ) ; (f) 在表格 F ㆗,廢除在 各方須於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表格 F 傳票 (㆒般表格 )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訴案 (源自 的㆖訴 ) ; (g) 在表格 G ㆗,廢除在 現通知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表格 G 動議通知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訴案 (源自 的㆖訴 ) 。 於 1999 年 1 月 4 日訂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列顯倫法官 李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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