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的预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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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的预防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是医院感染管理的目的,是办法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医院感染的组织管 理与人员培训,还是监督管理,目的都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和 医务人员安全的具体体现,也是卫生部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的宗旨所在。 本章包括十二条,内容涵盖了:(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二)医院感染 预防与控制的具体措施,如标准预防、消毒、隔离、无菌技术操作、手卫生、诊疗环境卫生、抗菌 药物的合理应用、消毒药械的管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针对危险因素 (包括重点部 门、重点环节、高危人群和侵袭性操作、医疗废物的管理)的控制措施等;(三)医务人员的职业 卫生防护,包括职业防护的规章制度、具体措施及配备必要的、相应的防护用品;(四)医院感染 的监测、报告、调查与控制,包括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报告、调查与控制;(五)医院感染突发 事件的报告与处理,以及在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 行政部门的职责;(六)发生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散发与爆发时,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本章的“预防与控制”实际涵盖了原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试行)》的第四章、第五章与第六章 的内容,且增加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的要求”与“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报告与处理,及其 在处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 与控制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院 感染管理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与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 传染病防治法》 :《 传染病防治法》 于1989 年颁布,2004 年修订。该法明确 规定: 1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 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3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4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灭菌;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 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二)《 执业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 于1998 年颁布,该法明确规定医师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维护患者的利益,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等。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于 1994 年颁布并实施,其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 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同时强调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 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该条例于2003 年颁 布,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预防医院感染,防止对医务人员和社会的危害。卫 生部颁布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与环保局共同颁布了 《医疗废物分 类目录》,进一步对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预防医院感染工作提出了具体、细致的要求。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4 年11 月颁布,明确规定: 1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包括控制实验室感染在 内的职责;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 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 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 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2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进 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处理;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 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 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六)《 艾滋病防治条例》 :该条例于2006 年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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