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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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

浅谈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 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信用体系作者简介: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然而目前,我国在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少,仅有几个地方性法规可以参照。另外,国内尚无对个人隐私信息范围进行界定的法规,也没有颁布对个人和企业信息的相关保护条款。但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信息权利的申索和追偿、名誉权和隐私保护中的种种矛盾都逐渐凸显出来,尚处起步阶段的商业征信机构经营步履维艰,政府公共征信机构又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法律缺位已经成为信用信息产品市场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桎梏。因此,我国亟需出台对个人和企业原始信息界定、交流、运用的基础性法规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特别法规,从而达到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一、信用信息的含义 (一)征信的含义所谓征信,就是将分散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有关方面与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采集、汇总起来,进行专业化的整理、加工、分析和处理后,向社会提供专业、独立和公正的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征信机构是进行征信活动的主体,应客户的需求,征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经过专业处理后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产品,以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降低人际交往和商业贸易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约束个体自觉守信,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进而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征信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推动市场经济加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社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方法。征信行业虽然在我国只有短短十多年的发展,但目前已经受到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央行的高度重视。人民银行已经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服务。 (二)信用信息的内涵和界定征信服务实际上就是围绕着信用信息展开的。信用信息,顾名思义就是与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如个人信用信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经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企业信用交易信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可以说,信用信息涉及到了个人和企业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并且对个人和企业以往的信用历史也有相关记录,是一项规模相当庞大,内容非常丰富,并且处于不断更新的数据资源,具有很高的商业和社会价值。 (三)信用信息的主体和使用方信用信息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总体来说,个人信用信息都是个人在其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如个人的信用卡还款记录和逾期记录、个人公共事业费用欠费记录、纳税及欠税记录、担保抵押情况等等。这些记录的行为主体是当事人本人,记录主体则是与行为主体直接发生社会或经济关系的各社会和经济活动管辖部门或单位,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同理,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主体也应当是其机构本身,记录主体则可能是社会和经济活动管辖部门或单位,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或者是与该信用行为直接相关的交易对象和合作对象等其他机构。对于政府或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评选出的获奖或处罚信息,其信息的主体仍然是被评选人或机构,评选机构只应作为该信息的记录主体。同时,除行为主体和记录主体本身以外,所有存储、运输、加工、传播该信息的个人或企业都应属于该信息的使用方,而非该信用信息的主体。 (四)信用信息的传播模式(附图)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信用信息的传播模式。这个模式的假设前提是参考国外征信行业比较成熟的运营模式,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收集和整理分散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有关方面与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并且对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信用信息传播模式可用下图表示: 二、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 由于国内征信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信用信息包含的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划分,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监管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提到信用信息时人们常常会联系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于信用信息是否会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很多疑问。这也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设置了很多障碍。事实上,这个问题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是信用信息中是否包含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下面以个人隐私为例,来看一下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一些提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律师法》等均只提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条款,如不得公开、不得侵犯、不得泄露、不得供第三方查阅等,而没有具体划定个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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