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补充保险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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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补充保险计划

商业补充保险计划保险计划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1主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1.1主被保险人每人每保险期间保险计划如下表:保险责任大类序号保险责任项目保险责任简要描述保险金额备注人身险保险责任(1)疾病身故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10万元意外身故保障、疾病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共用保险金额(2)意外身故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3)意外伤残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4)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民航班机意外保额60万元;列车(含地铁)轮船意外保额20万元;营运汽车意外保额20万元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与交通意外残疾保障共用保额(5)交通意外残疾保障见保险责任描述健康保险责任(6)重大疾病保障100%赔付10万元30种重大疾病(7)门诊、急诊医疗无免赔额,赔付比例100%2万元门急诊和住院共用保险金额(8)补充住院医疗/住院医疗年累计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9)女性生育费用保障赔付比例100%8千元(10)住院津贴保障50元/天,最高给付180天(11)公共保额报销比例同门诊和住院限主被保险人使用,共用保额40万,每人限额5万1.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障、意外伤残保障和疾病身故保障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烧烫伤责任和疾病身故保障共用保额。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交通意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障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门诊、急诊医疗保障: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进行门诊、急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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