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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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青岛市技师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和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领导开展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学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的人落实安全职责。 支持分管部门解决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参加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其它与学生安全稳定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稳定责任人,分管院级领导和安全稳定责任人对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将安全稳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平安校园”; (二)切实做好安全维稳工作,准确掌握、及时反馈不安定信息,科学处理和排解矛盾纠纷,做到四个“不发生”:不发生越级上访、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严重暴力事件。 (三)建立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安全稳定责任人担任; (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建立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档案; (五)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和“安全工作日检查、周报告、月总结的巡视制度”,每月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例会,布置和总结一月安全稳定工作。通过例会、巡视及时收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上报学院安全保卫部门。 (六)开展对师生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进行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件发生; (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稳定管理,注意教师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的方式方法,制定保障措施,班主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主题班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八)合理安排本单位值班值宿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稳定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九)本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或有施工项目的,组织、领导专项安全稳定管理工作,严防违章作业行为; (十)配合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的安全稳定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人,协助其负责日常的安全稳定管理。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在本单位安全稳定责任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院和本单位对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院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稳定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稳定管理; (二)协助本单位安全稳定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安全稳定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稳定责任人;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四)检查、指导本单位所属宿舍楼值班和班主任值班的相关工作。一座宿舍楼由多个二级学院共同使用的情况,由各所使用二级学院协商制定宿舍楼值班管理办法; (五)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主抓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安全稳定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 (四)负责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确定所属各科室、教研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稳定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稳定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院安全稳定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稳定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履行下列安全稳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稳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安全稳定管理规定; (二)制定符合物业管理实际的安全稳定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三)落实物业单位的逐级安全稳定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所辖各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填写巡查记录; (五)对物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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