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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风险与防范
电子票据风险与防范电子票据的发展虽是必然趋势,也有许多优势,但是,目前我国电子票据的使用仍然存在诸如在《票据法》中尚未确立合法的地位 、流动性不高、据难以定价、商业银行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客户无法取证、社会认知程度较低、与纸质票据难以相互转换、电子票据信息系统本身存在安全等风险,因此,我们要从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建立电子票据登记机构、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书面形式”、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实现票据的电子化注册和集中、引入“支付命令”、健全电子化权利转让制度等方面加以防范,以使电子票据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一、电子票据概述及意义电子票据是一种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工具。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相对于纸质票据来说,发行电子票据有以下意义:一是便于保管,增加安全。纸质票据作为实物,容易遗失、损坏或遭抢劫,电子票据将空白票据置于银行端,发票人不必随身携带,也不必亲自保管。二是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有效规避假票、克隆票。在计算机系统管理下,人们不用担心收到出票日提前或超后、出票人印鉴不全不符、空白票据已挂失等类的票据,从而有效地规避假票据、克隆票据的风险。四是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子票据流转速度快,不受地域限制,可跨区交换,资金迅速抵用,可提升运用效率。电子票据还允许企业根据约定向商业银行赎回已经贴现的票据,企业用户可以有选择地贴现或赎回票据资产,盘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五是完善市场利率生成机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人民银行可通过票据买卖及时传导货币政策。同时电子商业汇票将付款期由纸质票据最长6个月延长为最长1年,这对市场利率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为完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报价体系、形成完整的市场收益率曲线提供重要的交易数据和交易品种的支持。二、电子票据的风险电子票据的发展虽是必然趋势,也有许多优势,但是,目前电子票据的使用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尚未确立合法的地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行为主题的签字或盖章。然而,我国《票据法》第四条却明确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尚未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二)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因而流动性不高据有关部门调查,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认知程度不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意义、办理流程及风险控制等了解不够,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安全、快捷、便利的功能掌握不到位,导致有关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不信任、不放心,仍偏重于纸质商业汇票。另外,电子票据业务须依托各家机构自身开发的企业网上银行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因而当一家机构在贴现所承兑的电子票据或将贴现后的电子票据转贴现给其他机构时,可能会因为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或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开发设计模式以及操作使用流程方面的不一致,影响到电子票据同业流通的交易效率和意愿。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等条件限制,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从而也影响其流动性。(三)商业银行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客户无法取证而银行则可轻易取证,从而加大客户风险电子票据的的格式、核押方式都是由商业各银行自行确定的,而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无法掌握电子票据的真实性,一旦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因泄密、被盗、篡改等业务纠纷,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客户由于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则难以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加大了客户的风险。(四)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难以相互转换由于电子票据在跨行交易时要落地处理,使得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必须有效快捷转换。然而,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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