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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犯罪与刑罚》有感——法142-2 王慧娴 201452502203最开始要读一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书并且需要完成一篇3000字的读书感的时候,我觉得这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后,我开始纠结手头《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是不是与刑事诉讼有关”,纠结一番,犯罪与刑罚不正是贯彻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吗?该书的作者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全书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划分细致,娓娓道来,不似日常接触的理论课本那样厚重无味。每个章节围绕一个小论点,但是初读却不认为很容易理解,读的是翻译过来的中文版本,往往有着翻译逻辑和语序的因素,或多或少地阻挡着我理解作者最初的意思,于是顺手买下一本英文原版待日后品读。鉴于时间原因,没有太细致地去研究,有的篇章往往需要重复读上好几遍才理解。一、本书的创作背景本书创作于1764年,当时欧洲正处于革命前夜,启蒙运动蓬勃开展。与产生了闻名于世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狄德罗、卢梭、孟德斯鸠的法国相比,意大利在思想文化上相对落后一些。而且,意大利尚未完成统一,宗教和保守势力依然十分强大。但是,宗教、人类自然法则已被严重扭曲,旧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已经深刻暴露出来,在罗马法的国家至上主义、日耳曼法的报复主义和教会法的道义责任论紧密联系成一体的情况下,刑事领域的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发展到了极致。二、本书带给我的初步思考关于法律队伍建设: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引言中第一句这样写道,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法律保护的却是多数人的利益。平庸的头脑不习惯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区,当遇到纠纷,人们往往不是寻求法律帮助,而是当地习俗解决问题,这在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也有所提及。这就更加凸显法治队伍建设中要注重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从而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作者认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陪审官,以免落入知识的谬误之中。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关于刑罚:刑罚具有易感触的力量使人们足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并接受稳定的品行准则。公正是把单个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必要纽带,刑罚超过了必要限度,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因此惩罚权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道德的政治以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建立起持久的优势。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的约束的话,该社会通过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要求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作者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以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尺,这依据的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且这些东西随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刑罚的及时性: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只要刑法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一种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革,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三、书中的刑事诉讼法思想再往后细读发现,该书同样包含大量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和四十二章等章节内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刑讯是作者在本书中重点讨论的刑事诉讼问题,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更是对现代刑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关于无罪推定原则:书中第16章(37页)提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此处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因为它突破了长久以来疑罪从有的刑事理念。作者的先见对当今“疑罪从无”的刑事理念做出了巨大贡献,保障了更多人的利益。就像作者说的那样“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关于反对刑讯逼供:在诉讼中对犯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多么形象,同时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用刑讯来决定一个人有罪与否,这种方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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