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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1999).pdf
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1999)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
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
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
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
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
,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
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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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
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
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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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
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
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
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
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
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
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
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
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
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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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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