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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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国际民用航空的相关法律体系 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大公约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和外空活动规则  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有时也称为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是民用性质,主要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航空法是平时法 航空法具有国际性,国内法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航空法取得最高程度的一致. 国际条约与国内航空法存在的共同因素 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航空法的基础. 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所以,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的形成 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航空法的形成 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来又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以及各国之间签定的双边航空协定. 科学技术的进步,喷气发动机的发明大大提高了飞行速度;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航空领域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说明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因此,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条约;其他喊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国际条约. 虽然,国际条约是估计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但并不排除国际习惯作为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各国的司法判例也对国际航空法具有重要影响.各国权威最高公法雪茄的学说也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有权拒绝他国航空器的通过。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主权原则 territorial airspace 1982年9月10日下午16时46分,越南空军米格21飞机两架,侵入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和凭祥市上空进行侦察活动,侵犯了中国领空主权。9月12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越南驻华大使馆,强烈抗议越南方面派遣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的行径,指出这是挑衅行动,越南方面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再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读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饿”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际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理权 支配权。 公 空 由于公海和非国家领土与国家领土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公海和非国家领土上空及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当然也不相同。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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