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考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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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考察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考察PAGE 1PAGE 432005年1月, 总第二卷, 第1期 (总第2期) 美中法律评论 US-China Law Review, ISSN 1548-6605,USA42精编资料一般认为,英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是盖然性权衡证明标准.英国学者彼得 莫菲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无非是要求盖然性权衡和盖然性优势的标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考察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 王学棉*摘 要: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分为两大类:一般证明标准与例外证明标准,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此大都有一定的了解。但英国和美国对于这两大类证明标准是如何理解的,对哪些问题存在分歧,存在哪些分歧学界还没有深入分析。本文对英美两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议作了详细考察。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争议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证明标准与例外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学者用来描述一般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术语比较多,常见的术语有:盖然性优势(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盖然性权衡(Proof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等。其中,盖然性权衡概念主要为英国采纳,证据优势概念则主要为美国采纳。这三个概念虽然文字不同,但它们表达的意思都是一个:原告无需将其案件证明至非常可能的境地,只需将其证明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其中唯一可以作不同解释的概念就是证据优势,因为它容易被理解为原告需要提供比被告更多的证据。但在今天已经很少有人作此理解。1 一、一般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英国一般认为,英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是盖然性权衡证明标准。英国学者彼得?莫菲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无非是要求‘盖然性权衡’和‘盖然性优势’的标准,也就是说,案件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只要表明其主张事实上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便足以。”2尽管学者们都一致认为盖然性权衡是英国的一般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对于如何理解盖然性权衡则观点各异。英国判例认为所谓盖然性权衡,是指“基于对证据总体的考量,事实裁判者必须能够声称,诉请一方的主张已显示其存在较之其不存在更为可能。如果双方主张的盖然性均等,即事实裁判者总体上不能就此作出权衡,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将败诉。”3也就是说,当诉请一方能够证明其主张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时,视为达到了盖然性权衡之标准。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请一方主张可能性大小之衡量,并不是直接对比原、被告诉讼主张可能性之大小,即根据一方主张的可能性较小而另一方主张的可能性较大就推导出可能性较大的主张成立,而是基于对诉请一方证据的总体把握,通过对证据的权衡,判断主张本身是否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当主张真实与否的可能性各占一半时,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败诉后果。4英国学者雷德梅尼(Mike Redmayne)认为:“尽管盖然性概念各种各样,对法律中盖然性的具体含义也有不同观点……对法律中盖然性最简单的理解就是要求事实审理者在认为事实主张得到证明之前对此已形成一定程度的确信。确信度在0-1之间变动。对某一主张只有0.1确信度的人不会认为该主张为真,相反,如果确信度达到了0.99,他就会认为该主张为真。”5一般认为,丹宁勋爵在Miller v. Minister of Pension一案中对盖然性所作的解释是最清楚的也是引用频率最高的解释。“如果证据能够让审理者认为‘我们宁信其有,而不信其无’,那么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就可以卸除。但如果两种盖然性势均力敌,则没有达到要求。”(二)美国美国一般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或盖然性优势标准。“法院根据证据优势进行裁判是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比如,在根据过错原则进行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说服法官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官则根据所谓的或然性权衡或证据优势作出判决。……只要原告的证据稍稍占有优势,就可以判决原告胜诉。在民事诉讼中,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全部要求就是按照证据优势标准证明其主张,当证据均衡被打破以后,只要天平向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头倾斜,那怕是一点点倾斜,就可以判该当事人胜诉。”6“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优势标准。当一事实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就可以认定该项事实为真实。”7“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对所主张的诉因的每一个构成要件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民事诉讼中常说,原告必须以‘优势证据’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所涉诉因的每一构成要件都是真实的,她必须证明每一构成要件是真实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法官通常指示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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