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理事长荣福(高雄县医师公会理事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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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理事长荣福(高雄县医师公会理事长)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醫療糾紛調解、專家、醫事鑑定要點草案 (三)醫事鑑定流程: (1)法官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認有必要欲運用此一制度送請醫事鑑定時,應先向民事審查庭庭長查詢現尚可供送鑑定之醫事單位(目前有高醫、高榮、義大、中榮、中山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彰基八家醫院,但以送高雄地院轄區之四家醫院為原則),以利控管受囑託醫院之收件量,並提高鑑定品質及縮短鑑定時程。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醫療糾紛調解、專家、醫事鑑定要點草案 (三)醫事鑑定流程: (2)參與醫事鑑定之醫療院所,應組成三人以上之鑑定小組,鑑定小組成員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為法律或社會公正人士,審查初鑑醫師提出之初鑑報告,並採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會議規則合議審查後,以醫事鑑定單位名義於二個月內比照醫事審議委員會格式提出醫事鑑定報告,鑑定單位不派員到法院說明,如本院有不明瞭之處再以書面函請說明。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醫療糾紛調解、專家、醫事鑑定要點草案 (三)醫事鑑定流程: (3)初鑑醫師應由與鑑定案列相關之專科或次專科之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報酬每件為新台幣肆千元,如有補充鑑定不另收費。 (4)鑑定小組成員或初鑑醫師除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事由外,於本案件中曾為專家諮詢委員、與本案件之當事人或代理人現在同一醫療院所、法律事務所、與當事人於十年內有訓練醫師或受指導學生關係者、為刑事之告發人或告發人、或與任何一方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台中地院調解結果給付金額(2013.7.31) 運作現況 1.102年8月份3件、9月份收5件、10月份收3健、11月份收3件。 2.9月份和解1件(請求36萬8000元,5萬元成立)、10月份撤回1件(請求2萬元)、成立2件(請求15萬元、200萬元,分別以7萬5000元、90萬元調解成立)。 3.11月份3件調解不成立(請求金額分別為360萬元、147萬1734元、671萬538元)。 4.12月份新收2件調解案件,另有3件調解不成立,請求金額分別為300餘萬元、670餘萬元、250萬元,其中一件是私人診所直接表示不願調解,故實質上並未進入調解程序。 謝謝聆聽 醫療糾紛調解─他山之石 報告人:盧榮福 社團法人高雄縣醫師公會理事長 103-2-22 97年~102年11月醫療事議案件數據調查表 高雄地方法院醫療糾紛調解案件 年度 和解 調解成立 裁定駁回 撤回 原告敗訴 一部勝訴 總計 成立比率 99 5 0 1 4 14 3 27 18.52 100 2 0 4 1 10 5 22 9.09 101 6 2 1 4 17 0 30 26.67 102 1 2 1 3 10 1 18 16.67 (102年統計至6月止,本院統計室提供) 高雄市衛生局醫療調處之組成與運作 一、會議組成 (一)主持人: 由醫事審議委員會中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 (二)協同調處人: 醫調處相對人所屬公會,敦請相同專業科別之醫生擔任,其任務除協助釐清醫療行為上之誤解或爭議外,亦同時具備協調兩造調處成立之效能。 (三)雙方當事人: 1.申請人:一般為病患本身或其親友、律師或民意代表。 2.相對人:醫療院所之醫師、院方代表、律師或保險公司均可與會。 高雄市衛生局醫療調處之組成與運作 二、程序進行: (一)調處事件事實之釐清: 由申請人概述其欲申請調處之理由,再由相對人解釋,繼之由公會代表發表意見或釐清雙方之疑問,若有必要,再由兩造分別就概述內容再加討論。 (二)擬定調處方案: 一般由申請人先提出其本件聲請調處之訴求,再由相對人就此表示意見,繼之由主持人及公會代表協助拉近雙方的差距以其條件一致促成調處。 高雄市衛生局醫療調處之組成與運作 三、結論: (一)調處不成立兩造簽署調處不成立書。 (二)調處成立兩造簽署調處成立書 (三)調處證明書會於會後由衛生局寄發予兩造 高雄地方法院調解方式 收案後定期交由值班調解委員調解,調解期日因未進行爭點整理,或未蒐集相當資料,以致於雙方對於紛爭之造成原因仍各說各話,造成調解不能成立。 台中地方法院試辦情況 (第一屆台中醫法論壇資料102-09-01) 調解成立 17 調解不成立 15 總件數 32 成立百分比 53.1% 高雄地方法院醫療糾紛調解方式變革 參考台中地方法院試辦之專案調解做法,盼能於調解期日可提出足夠資料,針對雙方之疑慮加以解釋,提高信服力,以化解雙方之紛爭。 變革計畫訂定 1.102年2月27日邀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醫師公會、高雄縣醫師公會、高雄市中醫師公會、高雄縣中醫師公會、高雄市牙醫師公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紀念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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