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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专卖制度
宋代的專賣制度 鹽之專賣 鹽的專賣制度 (一) 宋太祖時仍准民間商人販賣,唯收稅錢,稱食鹽錢。 神宗元豐年間,又行榷鹽法(即由政府壟斷。煮鹽地曰「鹽場」,政府規定每年稅額曰「鹽課」,官役民戶或軍士製鹽,給生產費。而各地所產之鹽及販運地域皆有規定,名「行鹽地」,亦稱「禁榷地」,如解州鹽之行鹽地為陝西路,京西路,京畿路全部以及河北路等。 宋三司中有「鹽鐵使司」,總管鹽政;三司之下有「京師榷貨務」,販鹽得之利皆集於此。至於一路鹽政則由「提舉常平茶鹽公事」主之,鹽場有鹽官監督,解鹽地另置「提舉制置」解鹽司,直屬三司,專管解鹽事務。 鹽的專賣制度 (二) 宋代於鹽法至少有兩大改進。一為降低鹽價,顆鹽每斤自四十四降至三十四錢;一為降低鹽禁之處罰, 宋代有關鹽的專賣制度,大致分為兩種;一為官賣;一為商賣;終宋之世,俱在試驗這兩種方式。 宋代以商賣法較多,這是政府售鹽予商人,在行鹽地由商人競賣。其法是行鈔法的,即鹽商先在「京師榷貨務」付款,「榷課務」給與鹽鈔,商人持鹽鈔至產鹽地取鹽。故「鹽鈔」也可說「取鹽證」,又稱「鹽交鈔」或「鹽交引」,或簡稱「引」,商人持「引」方可運銷,因此乃運鹽執鈔法」,即後來「引法」之起源。 鹽的專賣制度 (三) 鹽之運輸方法分兩種,一為官運,一為商運,後因商人勢盛,漸改商運。 鹽課為鹽專賣之收入,對鹽者及售鹽者所收之稅,鹽稅則為鹽之通過稅。由鹽商負擔,鹽稅有定額,依各地情形而異。鹽之專賣收入甚巨,北宋仁宗時,僅福建路之收入巳達二十七萬餘貫,元豐時,增至六十萬餘貫,由此可見一斑。 南宋版圖縮小,鹽利主要依靠淮浙鹽。淮鹽北宋時收入息錢歲常800餘萬緡,南宋紹興初才35萬緡。至紹興末東南產鹽27860萬斤,六路22州通收息錢約1920餘萬緡。解鹽南宋時巳陷入金人統治區,宋失鹽利甚大。解鹽利厚價廉,邊人多盜販走私,十百成群,巡邏則逃逸,別開生路,宋官吏亦不敢問。 荼之專賣(一) 宋代榷茶,稅茶辦法屢變。 園戶收穫的茶葉,要全部賣給官府的山場,而官府將買茶的錢預先借給園戶,加百分之二十的利。商人買茶,則先要到東京榷課務繳納茶價,榷課務給以要券,商人再到指定的場務憑券取茶,與鹽引同,而「茶引」亦可以一定比率在京師榷課務交換鹽引、香藥引及現錢引。蜀茶之專賣原以茶錢買馬,後改由中央收入,中央以售茶所得之錢,充茶馬司之用。又江南之茶,太祖時本由官收買十分之八,餘於抽稅後,任民自賣,但太平興國二年之後亦禁止,其初行禁榷法,其後改用鈔引法。 荼之專賣(二) 官府以低價收全國之茶然後以高價出售商人領茶引,在一年當中,可往他路取賣,是為「長引」,「短引」則僅限一季,並不得至他路取賣。政府每年收入,除官本及雜費外,禁榷淨入錢一百零九萬貫,用荼引通商商時,淨入錢一百一十七萬餘貫。 南宋茶利,主要來自東南。東南茶利北宋時行榷禁,官買官賣,朝廷歲收息錢至400 萬緡。建炎(1127)渡江以後沿用此法未改。至紹興末年(-1162)東南十路60州242縣產茶590餘萬斤,收茶引鈔錢270餘萬緡。 酒的專賣 宋「榷酤」法特為嚴密,方法分為兩種: 一由政府釀造販賣,是官釀官賣。 二由人民釀造販賣,政府徵收酒稅,予商人以專賣權,是為民釀民賣。 宋初於三京,政府造麴而公賣之人民;於諸州城內,有官立釀造所釀酒;於縣鎮鄉閭或民釀造而官府課稅,自用而有剩餘者,得經政府許可而販賣之。太宗太平興國初,官釀酒因官吏俸料支出及米麥炭費用增多,質量下降,“酒多醨薄”,甚至遇民婚喪大事,量戶大小,強令酤買,歲儉物貴,民被其害,而官府所得殆不償其費。於是改變辦法,到了淳化五年,募民自釀,令向官府輸納酒課,依常課酌減。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資產,由長吏及大姓作保。而結果所納課錢甚少。乃又募民自行酤賣,其後人民應募者少,又不得不實行官釀官賣。神宗熙寧五年,每升酒增稅十文,謂之熙寧添酒錢。 酒的專賣(二) 當官釀官賣時,在各府州城內,或有利可圖之縣境皆置酒務,管釀、賣酒之事,全國之酒務數目甚多,如熙寧十年時,便有一千七百所以上。此種酒務每年應繳一定之租額於政府,酒務徵收,由中央派官監示,稱為監官。監官有二,一為監酒,一為監酒稅。 北宋仁宗時起,直接由軍隊經營酒庫,在西北有蕃官將領經營酒肆,所收之息亦歸其所有。至南宋尤甚,三衙(殿前、馬、步)亦經營酒肆,此種經營酒務,為非常時期辦法,孝宗時局勢平定,皆自動交還戶部。 酒的專賣(三) 民釀民賣方法是,凡經政府特許釀酒或賣酒者名「酒戶」,對政府交納一定稅額,而得特許「酤酒」,酒戶在京師甚多,據宋會要所記,宋仁宗天聖五年,京師酒戶約有三千,並有「酒行」為保護同業利益之機關,酒戶有一定標幟,以青白布製酒帘。 麴由官造,三京有麴院,每年有定額,因懼麴多則酒多價廉。熙寧四年以前,歲課有定顆,熙寧四年後,改用「撲買法」,撲買本為投標競爭法,認稅最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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