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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
“进口消费品”是指为直接或预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通过从境外进口被人们获得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产品(包括其组件、部件、附件)及其包装,但不包括附表所列产品。
“不安全消费品”是指:产品不符合消费品法律法规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存在产品缺陷且已经或预期对消费者或公众造成重大伤害风险。
“制造商”是指任何以其名义或商标设计、生产产品,或取得授权后以他人名义或商标设计、生产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进口商”是指从境外进口商品并交付境内消费者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但携带物品入境的个人除外。
分销商和零售商统称为“销售商”。
“分销商”是指以商业行销为目的,出售消费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出口商、零售商。
“零售商”是指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消费品交付给消费者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是指为消费品的仓储、运输提供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是消费品的所有者。
“经营者”是指包括品牌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以及进口消费品的收货人在内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附表:消费品例外清单
除外产品 对应法律法规 除外产品定义及相关条款 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狩猎用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文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3年)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但《食品安全法》未涉及的预期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纳入《消费品安全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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