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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培训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国内外相关压力容器制造(设计)法规与标准 第一节 国内法规和标准 一、我国的法规体系框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正在争取立法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 第三层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 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 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应当经部(局)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特种设备法规体系表所述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泛指国家质检总局“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于2002年签发的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政府规章等。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 技术法规) 泛指经过规定的编制、审定,由总局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签署、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公布的文件。是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主体,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贸易性保护措施在安全方面的体现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五层次:压力容器相关标准 A、压力容器材料标准(板材、锻件、管材、轧材、焊材); B、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标准,如:GB150、GB151、GB12337、JB4732; C、试验方法标准,如GB/T222、GB/T4336.1-.6、 GB/T228、GB/T232、GB/T229、GB4334、JB/T4730、 GB/T2975、GB/T20066等; 三、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1、安全技术规范的分类 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将安全技 术规范分为综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 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大类。综合类 规范以安全监察管理内容为主,并将适用于各 类设备的综合性规范划入其中; 其他各类设备规范以该类设备的全过程控制为主,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其中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称为承压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称为机电类设备。因此又引出承压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机电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点 ①全方位:在单位(机构)、人员、设备、方法等方面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方位; ②全过程: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等环节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过程; ③全覆盖: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材料、安全附件等设备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覆盖。 3、安全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为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安全技术专家的作用,体现开放立法的原则,具体起草工作由起草组负责。起草组由安全技术规范涉及领域的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 4、安全技术规范的审批 ①全国征求意见; 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③主要涉及管理要求的安全技术规范,由质检总局领导签发;主要涉及技术要求的安全技术规范,由质检总局领导授权特种设备局局长签署。已批准的安全技术规范的目录由质检总局予以公布。 四、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现状 1、最早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1955年。 2、第一个行政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 3、第一次对7类特种设备制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修订后的《条例》以国务院第549号令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4、目前我国已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80余个,涉及7类特种设备,技术标准近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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