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检常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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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检常识

本章重点 安全技术检查法规概述 铁路安全保卫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铁路安全检查法规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知识 “法规” 广义上讲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下属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称为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称为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即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机关颁布的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一)安检法规的特点 1、规范性 2、强制性 3、专业性 4、国际性 (二)安检法规的作用 1、法律规范作用 2、业务指导作用 3、惩罚约束作用 一、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即“关于在铁路运输工具上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即“制止非法劫持火车的公约”。 三、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不利于铁路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四、国际铁路公约附件十七 国际铁路公约附件十七即“防止对国际铁路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关于免检人员的规定 对己列人国家保卫对象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述领导人率领的出访代表团全体成员,也免予检查。我国中央各部正部长率领代表团出访时,部长本人免予检查。 对于重要旅客应在安检时给予礼遇。重要旅客的范围: (1)省、部级(含副职)以上的负责人; (2)大军区级(含副职)以上的负责人; (3)公使、大使级外交使节; (4)由各部、委以上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提出要求按重要旅客接待的客人。 沈阳军区﹑北京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 南京军区﹑广州军区 ﹑成都军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相关知识 刑法规定: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知识 一、制定目的及其使用范围 二、破坏铁路安全形式 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义务 四、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 的条件 一、制定目的及其使用范围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义务:   (一)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   (二)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三)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   (四)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 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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