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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检知识 CAP和CAS的知识介绍
CAP 和 CAS 方面的知识介绍
本材料来自于国际公约和船级社的相关要求,仅对其进行了摘录、归纳
和整理。鉴于内容较多,所以设一个附录。会有不完善之处,仅供参考。
1 CAP和CAS的定义和目的
CAP 的中文称作现有船“状况评估程序”,其英文是Condition Assessment Programme—(简称CAP)。
状况评估程序(CAP)的目的是为申请人一个与结构强度、机械设备和维持船舶寿命有关的船舶实际状态的技术文件和声明,以证实船舶符合所入级的船级社现行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这种技术文件实际就是一个“Certificate of Condition Assessment”,并附有详细的检验和测量报告。是根据文件和记录检查、目视检查、厚度测量、强度计算和性能测试等对船舶实际状态进行等级划分的一项独立和完整的证明, 可供货主和/或进行租赁或届满更新时有关方使用。对于油轮是以此向各大油公司展示其技术状况的有力文件。
状况评估程序(CAP) 也为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修理和保养提供合理的依据。
状态评估程序(CAP)是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服务、且与船级无关的程序,进行 CAP 检验的一方与船舶入级的船级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CAP是申请方的一种自愿行为。
CAS的中文称作“船舶状况评估计划”,其英文是Codition Assessment Scheme(简称CAS)。
“船舶状况评估计划”(CAS)的目的是为满足MPEC111(50)(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公约附则I第13G(6)和(7)条以及第13H(6)(a)条要求提供一个国际标准。
所谓经修订的MARPOL73/78第13G条“防止现有油船意外油污染的措施”, 适用于附则I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13G条按油船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时间以及载运货物油类和载重吨,将油船分为1、2、3 类。
对于交船日期后船龄达15年及以上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应通过CAS检验。完成CAS检验后,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执行检验组织(如船级社)签发一“临时符合证明”,如主管机关对其结果感到满意,则由主管机关为其签发一个证明文件——“符合证明”,油轮持有这样的“符合证明“才允许继续营运至规定的淘汰日期。否则,油船到规定的年限后必须淘汰。对于1986年1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只有通过CAS检验并持有“符合证明”,才可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满25年(取较大者)。第1类油船到2005年全部予以淘汰,不要求进行CAS检验。
由此可见,CAS是一种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定要求,对船公司而言是一个强制性的。
经MEPC.111(50)决议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I第13H条“载
运货物为重质油的油船防油污措施”,适用于600载重吨及以上的
载运货物为重质油、且不管其交船日期的油船。
在执行CAS时,尚应注意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
还要注意,船舶即使有了满足CAS要求的“符合证明”,某些主管
机关(船旗国)也有权拒绝超过2010年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
类或第3类油轮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2 CAP和CAS的适用范围
CAP 适用于船龄为15 年及以上的液货船和散货船,其他船龄的液货
船和散货船,以及其他种类的船舶,也可参照使用。
CAS适用范围扩大到15年及以上船龄的第2和3类单壳油船,以及
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的所有单壳油船。(即:交船日期后船
龄为15年及以上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且要求准许超过2010年
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
运重质油的单壳油船。)
对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载运重质油的油船,应不迟于2005年4
月5日满足MARPOL73/78附则I第13F条关于双壳体的要求。600
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载运重质油的油船,应分别在
2008年交船日期周年日之前设置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7)(a)
条规定的双层底舱或处所,以及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3)(a)
条的布置要求并符合第13F(7)(b)条的距离(w)要求的边舱或处
所。
对于1980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的
油船,如果在2003年12月5日以前投入使用,且在整个货舱长度
范围内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双层底或双边舱或双壳体,并通过CAS”
检验,且持有有效CAS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以
在2005年4月5日之后继续营运至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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