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督查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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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督查制度(试行)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督查制度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及时发现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及漏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特制订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理”的原则,对需要督查事项及时、快速、客观、公正地完成督查过程,并及时提交督查报告,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条 督查过程包括提出问题、调查研究、提交督查报告、落实整改等四个阶段。 第二章 督查对象及督查内容 第四条 督查对象:工程部、拆迁部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查内容:工程管理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技术方案洽商、工程数量联测、变更方案、工程拆迁方案及拆迁数量等方面。 第六条 督查小组针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督查方案,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实施,也可对中心领导提出的督查事项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章 督查机构的组成与责任 第七条 督查机构(即督查小组)常设在中心合约部,组长由分管合约部的中心副主任兼任,组员为合约部技术人员。 第八条 督查小组负责对各项目组施工现场、拆迁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便查漏补遗、纠正偏差、完善工作。 第九条 督查小组须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小组须认真听取被督查事项经办人的汇报,仔细查看有关书面记录,并进行实际查勘,收集全面的资料、数据,以科学、公正的态度撰写督查报告,并报领导审阅。 第十条 督查报告经领导审阅后,由督查小组转发经办部门,并对需整改的内容继续跟踪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汇报中心领导。 第四章 被督查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督查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须认真配合督查小组的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十二条 被督查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向督查小组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含签字记录、照片等),并向督查小组认真汇报经办过程、办理思路、处理结果等,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第十三条 如督查报告中提出需整改事项,被督查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章 督查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工程管理中的安全督查:督查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督查。重点对影响施工安全的施工围挡、基坑(边坡)支护、交通疏导、模板、支架、施工用电、危险品(沥青、汽油、炸药等)管理等方面进行督查,督查过程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将立即通知现场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提请中心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同时扣除施工单位当月计量支付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 对工程质量的督查:工程质量须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的要求。督查小组将对分部、分项工程,重要工序、重要结构物、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及工程交、竣工验收进行督查。督查小组通过对工程报验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明资料的检查、核对,以及对重要工程部位、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检验,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如督查过程发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不合格,可向项目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材料退出现场,不得用于工程,已用于工程的,可要求拆除、返工;如督查过程发现重要工序、 重要结构物、隐蔽工程的质量可能达不到要求,可向中心领导进行书面汇报,由中心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必要时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对该工程部位或部分进行详细的检验、评定,确认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整改,直到达到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对工程进度的督查:督查小组将对照各项目组的计划进度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不定期督查。如督查小组发现,工程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可要求项目组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进度分析,并提交进度落后的分析报告。督查小组依据合同条款对分析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后,将根据工期拖延的具体原因提请中心进行处理:属于征地、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将按合同规定顺延工期;属于管理不当引起的,将要求项目组调整进度计划,弥补拖延的工期;符合合同中处罚条款的,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现场洽商技术方案、拆迁方案的督查:督查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认真核对图纸、地质资料,听取现场人员的意见后,对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研究,督查过程如发现技术方案、拆迁方案有明显技术缺陷或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工程投资的浪费,可要求暂停方案的实施,并以书面督查报告形式建议现场管理人员、设计、监理各方人员及时修改方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方案,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对现场工程数量、拆迁数量联测的督查:如督查小组对现场联测的工程数量有异议,可随时要求现场派人协助进行重新测量或抽查,如督查发现工程数量确有偏差的,应予以纠正,已经计量支付的,应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对工程变更方案的督查:督查过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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